严重违法用地,隐瞒违法事实,虚假披露,侵害我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8-25 13:26:1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近期查实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贵所长期进行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因我与其正在进行长期司法诉讼,并得知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故特向贵交易所进行举报反映,以避免后续更大风险的出现。
情况阐述:
我于2015年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4011号,生效判决,同期依法查封债务人(精诚再生资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太国用(2002)第0743003号】66666.7平米工业用地,【权证号:第0600000790号】5000平米工业产房。后经太仓市国土管理局查实,依法查封债务土地被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侵占,在没有合法获取《国有土地权属》《国有土地权属变更许可》同时,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非法侵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康居花园”住宅安置房项目。导致1940套住房,700户业主自2010年入住至今无合法产证。同时导致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严重受阻。依法查封债务厂房也被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公司非法拆除(经国家刑事机关核实,虽然属于查封前拆除,但其没有合法拆除手续和实际权属,依然属于非法拆除)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资产罪。后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查实,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项目“康居花园”实际开发和承建方,其行为属于严重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期间,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还涉及非法获取《建设开发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划许可证是建立在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基础上的,所以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规划证的。违建项目“康居花园”因无合法土地权属和违法建设行为,导致700户业主长期无合法产证,而更为严重的后患问题是,业主一直上方维权并在非法低价出售该房产。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长期隐瞒和未缴纳国家土地出让金)同时对该房地产合法交易及后续处置带来巨大经济诉讼和经济赔偿风险隐患。期间我多次向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其上级直属机关,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递交实际违法证据,要求其依法解决违法问题。至今依然置之不理,回避违法问题,转嫁违法责任。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涉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侵占债务资产,违法用地开发建设,阻碍人民法院司法执行,侵害合法债权人合法利益。期间发现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长期公司债券发行融资,其多项融资披露中一直在隐瞒其违法行为事实,或遗漏重大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2009年开始开发和承建“康居花园”住宅安置房项目就一已经严重违法,直至2015年土地资产所有权人涉及经济犯罪案件后,经人民法院债务诉讼并依法查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公司非法侵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债务土地资产。并发现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项法律法规重大违法问题。这些违法行为事实直接导致其严重违背《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发行人故意隐瞒违法行为事实,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 ,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规定。而其严重违法行为目前依然存在尚未处置,违法行为依然处于继续状态。其债券发行增信和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严重存疑,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主观故意所导致巨大损失的严重隐患。目前其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城乡规划建设法》行为已经被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查处中,人民法院也已经向其(直属上级机关,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要求排除妨碍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所有权人也已经向其关联机关,太仓市浮桥镇政府下达追缴占用土地租赁使用费函件(3000万元以上,关于最终经济补偿和索赔数额纠纷正在依法诉讼中)
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100%控股公司,管委会的一切行为均直接关联到太仓港港口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贵所进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内容,根据太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信息公开证实,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取得“康居花园”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获取此许可的法定前提条件必须是先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不许要有土地使用单位、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其他相关合法备案标注。而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拒不提供相关手续和许可证件材料。因目前该宗土地实际权属依然合法属于债务人名下。太仓港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太资规信开(2020)第14号】行政文件中明确证实,“康居花园”项目无国家土地合法权属登记备案,2015年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太仓市国家土地管理局依法查封的权属证明和司法手续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以此证明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期间获取的《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均为非法获取或欺骗性获取,其行为依然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就起根本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违反国家和党中央重大决策,未批先建,超前违规批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所导致。而直接予以实施单位就是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为。
综上所诉,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但严重违反多项相关法律规定,其继续隐瞒违法事实行为将会对国家税收、民生、社会经济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利益、投资人利益回报、国家后续处理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司法纠纷和经济损失赔偿风险隐患!要求证券交易发行管理机关予以核实查处,防范因其隐瞒,欺骗,重大遗漏,导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出现。并依据《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置。此问题也将向国家证监会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