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6-23 10:28:0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2017年,被投诉人嘉兴信业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盛创”)为基金管理人,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对外发行和销售“信业宝丰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该基金通过委托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其开发的京商商贸城项目工程建设,并对外宣称以京商商贸城139936.37㎡商铺现房作为抵押,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袁启宏为该笔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投诉人基于对于被投诉人信业盛创的信任,根据恒天公司推介,于2018年6月签订《基金合同》,购买该基金份额2000万元人民币,购买期限12个月,业绩比较基准8.8%/年,到期日为2019年6月。但基金到期后并未顺利实现退出,投诉人也并未收到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逾期兑付后,被投诉人信业盛创及恒天公司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方决定将基金存续期延长12个月,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为10%/年,但该延长期限到期后基金仍未退出,投诉人投资本息也并未实现兑付。
事发后,经投诉人了解,发现被投诉人运作该基金资产的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现投诉人希望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查明被投诉人在运作基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投诉人信业盛创以及被投诉人任文波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一、基金存在明显的设立资金池问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基金于2017年12月18日成立,于2017年12月28日备案,但投诉人于2018年6月才购买该基金,说明基金存在持续吸收社会资金的情况。且根据《基金合同》,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延长募集期,该基金为分期募集,在基金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多次开放基金认购。由此可见,被投诉人信业盛创存在明显的设立资金池行为,虽仅备案一只基金但发行多期产品募集资金。
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基金于2017年12月完成备案,资金实际使用人置地公司于2018年起便开始涉百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标的皆为基金底层项目京商商贸城;担保人国购投资于2018年9月起便因合同纠纷导致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事实说明资金实际使用人和担保方在基金设立之时已经存在较高经营风险。但被投诉人信业盛创仍将基金投向置地公司,属于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擅自作出延期决定
逾期兑付后,被投诉人信业盛创及恒天公司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方决定将基金存续期延长12个月。并且该延长期限到期后基金仍未退出,投诉人投资本息也并未实现兑付。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事发后,被投诉人信业盛创及恒天公司一直拒绝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底层项目京商商贸城的资产状况。但恒天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曾在与投诉人沟通过程中确认,基金抵押物京商商贸城实为仓储而非商铺,其性质及估值与推介材料中所称数据有极大差距。并且经各公开司法渠道查询,置地公司在基金运作期间私自将京商商贸城房屋拆分售卖,现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几百余起,已无偿债能力;国购投资出现多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核心财产被查封的情况,现已发布重组公告,无法再承担担保责任。以上影响投诉人等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被投诉人本应积极如实披露,但是实际上被投诉人信业盛创却故意隐瞒事实,甚至伙同恒天公司故意欺诈投诉人。
五、未积极维护投资人之合法权益
事发后,被投诉人信业盛创与恒天公司并未与投诉人等投资人协商基金兑付方案,恒天公司向投资人出具的解决方案为,以借款形式出借资金给投资人,待案涉资金借款人置地公司还款后,投资人需再将该笔借款返还。而根据已了解的事实,置地公司已涉诉六百余起,早在2019年5月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股权也被冻结,早无偿债能力。从上述解决方案内容可以看出,被投诉人信业盛创与恒天公司并无解决兑付问题之存意,而是巧立名目意欲再度欺骗投资人,急于剥离投资人向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信业盛创发函要求其提出解决方案后,被投诉人也未作出任何答复。
六、怀疑被投诉人信业盛创擅自挪用了基金项下资金
被投诉人信业盛创在基金运作期间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分局的处罚,处罚的情形包括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相关资金被用于支付其他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投诉人看到以上基金运作期间的处罚,严重怀疑被投诉人也擅自挪用了基金项下包括投诉人投资资金在内的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