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在代销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6-23 10:24:5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2017年被投诉人接受嘉兴信业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委托,代销其管理的信业宝丰3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该基金通过设立信托计划,使用基金资产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其开发的京商商贸城项目工程建设。该基金的推介材料中明确写明,项目以京商商贸城139936.37㎡商铺现房作为抵押。投诉人根据被投诉人的推介,于2018年6月签订《基金合同》,购买该基金份额2000万元人民币,但基金到期后并未实现退出,投诉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事发后,经投诉人了解,发现被投诉人销售该基金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广大投资人要求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查明被投诉人在代为销售案涉基金产品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一、推介材料内容虚假,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被投诉人在其推介材料中大肆宣称被投项目及抵押物京商商贸城房屋性质为商铺,且资产估值达9.65亿元,抵押率约41.67%。但经投诉人了解,且被投诉人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在与投诉人沟通中也确认,项目担保抵押物实际为仓储而非商铺,资产估值远低于宣传数据。据此,被投诉人存在明显欺诈行为,给投诉人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现已被投资人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未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
投诉人曾明确表示拟投资稳健理财产品,但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推荐了风险等级为R4的基金。且推介时未完全履行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等的风险匹配程序,向投资者推介风险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对基金销售方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的规定,给投诉人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