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7 19:38:2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过“七年之痒”后,终于迎来一次大范围修订,其中六大亮点针对当前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日前,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征求《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众可在6月9日以前,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有关人士介绍,从条文的数量看,《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原来的61条增至84条,分别从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从形式上看,增加了“国家保护”一章;从内容上看,大部分内容是新规定的。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细化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其中涉及这两个方面的条款多达43条,权利和义务从7个方面进行细化。
亮点1·汽车车辆合格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交付
去年以来,媒体曾多次报道,部分汽车销售公司在消费者付款后,迟迟不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主不能正常办理入户手续。对这一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出台了规定。其第三十二条: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经营者交付汽车时,应当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说明书等随车证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交付。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有这样的内容,如:汽车经营者销售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原厂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饰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亮点2·餐饮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亮点3·旅游安排旅游购物不得强制消费
跟团旅游,看似省钱,却总是遇到糟心事。在旧《条例》中,只明确了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等事项。
《条例》征求意见稿则细化并列举出7项违规行为。比如,其中规定,不能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如果是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亮点4·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网购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
网购货物想退掉,却与商家沟通不畅,类似事情时有发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除了依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外,还指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5·摄影影像资料应全部交付消费者,不得在约定外收费
自己的照片底版,却需另外加钱购买,如此怪事,早已见怪不怪。为了规范商家的不良行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约束。
该条文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是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亮点6·电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费用
长期以来,电信企业的种种霸王条款常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该条文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莫名其妙”产生的费用,该条文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