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从刑法分则条文来看,我国目前的罚金刑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任意罚金制,即刑法分则并未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法官可根据个案的犯罪情节,参考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自由裁量罚金数额。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任意罚金制仍存在最低限额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二,限额罚金制,即刑法分则限定了某一罪名的最高罚金和最低罚金,法官可在限额内根据案情对罚金进行裁量。例如,《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比例罚金制,即刑法分则并未限定固定的罚金限额,而是根据涉案金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一定比例,来决定最终的罚金数额。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可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经营罪适用比例罚金制,需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指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经营行为的总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获利数额。对于不参与利润分成的受雇佣者或公司员工,实践中一般将其工作期间得到的工资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
由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金的硬性规定,在部分非法经营案件中,出现了罪刑失衡的结果,即一些犯罪地位较低、仅领取固定工资的员工,在没收其工作期间的违法所得后,再对其处以一倍以上的罚金,远超出了被告人的承受范围,由此导致一些情节轻微的共犯仅仅由于无法缴纳高额的罚金而不得不“主动选择坐牢”。笔者认为,通过对罚金刑适用从轻减轻情节,或通过对共犯计算总额罚金的方法,可以在遵守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的硬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个案中更好地促进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