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对处理预付卡消费纠纷和商家逃跑提出了新的意见和方向。这是法律法规完善和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监管机构的一件好事。
(1)首先回顾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标准化发展的意见》(商业建设开发)〔2020〕190号)中对部门责任分工
明确规定:“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卡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的管理。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非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金融欺诈、合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机关、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能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这里明确规定了商务部门在预付卡行业的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对消费者纠纷进行监管和处理。本文件精神也符合《国务院关于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审批、监督、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各部门市场监督职责,推进市场监督法治、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明确要求。
(2)新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将为处理商家卷钱跑路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
《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主要规定有:决定关闭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营业场所、网站、网店主页等醒目位置公布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换句话说,如果未来有商店想“跑路前”,必须提前30天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联系消费者,如何有争议(预付卡未退还等),还有很大的谈判空间。第二十二条也有这样的规定:经营者决定关闭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通知消费者,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处罚30万元。
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这里的有关行政部门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常见的是商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此类预付卡消费纠纷的依据基本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