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金通灵的异常从去年开始。
2023年4月28日,金通灵称,在2022年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由于业绩预亏金额过大,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前期存在重大差错,并进行追溯,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存在差错、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存在差错;发放奖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未及时入账以及少结转生产成本;存在无经济实质的回款;少计提预计负债、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长期挂账的款项发生的损失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与客户的扣款未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合并报表抵消分录错误;代客户回款等。
但当时,对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通灵只表示影响了2021年的财务数据,未曾提及其他年份。
2023年6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金通灵立案。2024年1月3日,金通灵正式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运能”),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热电”)、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太原”)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锋陵”)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亿元、5.5亿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亿元、1.48亿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7亿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监管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罚款。
此外,深交所也对金通灵及相关当事人下发了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和两份监管函。
深交所决定对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因此,如果相关当事人确实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江苏证监局可以依法调整其行政法律责任。
“目前,已有投资者拟起诉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阶段的从轻、减轻情节,并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王智斌称。
王智斌认为,从江苏证监局的表述来看,金通灵违规案的处罚结果是从轻、减轻后的结果,但具体适用的减免标准尚不明确,相关当事人主动供述的违法行为有待后续处理还是已在本次处罚中体现,投资者无从判断,金通灵应就该事项作出说明,以明确市场预期。
需要提出的是,金通灵2010年6月25日正式上市,上市后一共发布了13份年报,这意味着公司几乎一半的时间都涉及财务虚增或虚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