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据1月15日的公告,庚星股份只提到因为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并未公布具体案情及是由,不过庚星股份去年曾两次被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均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完善。
2023年1月31日,庚星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后来进行更正,更正后的扣非净利润为负值。因认定其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9月2日,福建证监局对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庚置业”)、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石春兰、时任总经理(主持会计工作)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供应商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燃料油贸易,未按规定以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庚星股份2018年营业收入约14.8亿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77.05%。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中庚置业占用公司贸易预付款2829.2万元,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2021年2月,中庚置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庚星股份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货款2023.2万元,金额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87%。上述资金占用于2022年12月29日已偿还完毕。
因上述虚增收入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去年9月21日,庚星股份再次收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梁衍锋等人被出具警示函。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4年1月15日前买入庚星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1月15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在2023年9月20日前买入庚星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9月20日收盘时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