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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老赖怎么办?马上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4-01-1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对如何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名下财产的操作方法不一,造成执行上出现不同的做法,让当事人不知如何正确地申请保全。


大部分法院的操作流程是:只要申请保全人提供了网络查控申请,不管有没有提供被保全人名下的任何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就通过法院内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名下所有的财产信息,发现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立即保全。这样做的优点是方便了申请保全人,解决了申请保全人不能提供被保全人名下财产线索的“困扰”,法院利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把保全当作“执行前置”来对待了;对法院的好处是,诉讼案件的保全率提高了,最终目的是到执行阶段执结率也提高了(因个别地方法院对保全率、执结率有要求)。这样的做法看似很好,既解决了申请保全人的诉求,又提高了案件的保全率、执结率,两全其美。


但是,本人对此种做法有不同见解。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保全,所谓诉讼保全,通俗地讲,就是申请保全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或知道被保全人名下有可供保全的或与标的有关的财物,防止其财物被转移或灭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等到案件审结后再对保全财物进行处置。也就是说申请保全人在没有发现或知道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是无法申请保全的,保全程序也就启动不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保全人只提供网络查控申请,而不提供被保全人名下财产线索的,是不能进入保全程序的,更不可能由法院帮申请保全人进行无条件的网络查控。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提供被保全财产线索是申请保全人的义务,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不能帮助申请保全人查询被保全人名下的任何财产。如果这样做,对被保全人不公,侵害了被保全人的隐私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中立原则。所以本人认为无条件的查控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是不合法的。


其次,如何通过网络系统查控被保全人名下财产?本人认为是有条件的查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大家要明白这一条不是一个独立的条款,是在第十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申请保全人必须提供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大部分人都把这一条当作是一个独立的条款,而忽视了它有个前提条件,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为什么还要进行网络查控呢?这一点很关键,没有亲自到协助单位去办理保全案件的人很难理解,我们去协助单位办理保全案件,必须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清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不然协助单位不给你协助保全。比方说查封房产,必须写清房产的明确坐落位置和房产号;冻结银行存款必须写清所在支行和银行帐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保全人提供了被保全人名下的具体财产线索,而财产信息不明确,具体财产线索又无法保全,怎么办?这时我们法院执行人员就可以利用我们的网络系统,把申请保全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通过网络系统查明确以后再保全。可见,我们法院的网络系统是帮助查询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而不是无条件的查询被保全人名下所有财产的。这样操作就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矛盾了。不然法律一方面要申请保全人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另一方面又无条件地帮助申请保全人查询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显然相冲突。


最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可以印证第十一条是有条件的查控而不是无条件的查控。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只能保全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有财产线索的财产,不是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物不能保全,也不能告诉申请保全人不知道的财产信息,被保全人的隐私权不能随意侵害。法律不仅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些法院执行的无条件查控被保全人名下财产与这一条是相违背的,严重侵害了被保全人的隐私权。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法院系统内的网络查控是有条件的查控,而不是无条件的网络查控。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国家的公权力不能滥用。法律规定应当由谁举证的就应当由谁举证,不然公权力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不公,影响法院在群众中应有的良好形象。虽然目前上级法院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多采取保全措施,以便在执行过程中更有利于执行,但那是要求我们法院工作人员多动员原告主动申请保全,而不是叫法院主动帮助原告去保全。对上级的文件精神要全面理解,不要断章取义。


最后,建议上级法院对此种现象给予进一步的释明,让全国法院系统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不然不同法院对同一个问题操作不一样,会造成当事人不知如何申请,甚至造成对法院的误解。以上是我个人对诉讼保全的认识和见解,有不妥之处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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