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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维权?新三板协议转让方式投资遇到虚假陈述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一、关键案件


201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山东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发布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了2012年至2014年的财务会计报告。4月17日,《股票发行计划》发布,称以2013年财务报表确定每股4元的股票发行价格,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新股,自2015年4月20日起在新三板上市。2015年4月,申请人资产公司与农业公司签订相关股票认购合同,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现金认购农业公司发行200万股,2015年5月11日向农业公司指定账户支付800万元投资。(认购合同第8.3款承诺:“因执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诉讼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018年4月20日,某农业公司发布消息,公布某农业公司及相关人员接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农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2015年农业公司发布的财务数据营业收入与公司认可的实际销售差异较大,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2014年年报》公布的营业收入有虚假记载,导致2014年全年、2015年1月至6月及2015年全年营业收入虚报25265032.75元,998670.00元,19970182.00元。中国证监会认为,农业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农业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60万元,张被警告,罚款30万元,何被警告,罚款20万元,宋、徐、王、李、杨被警告,分别罚款6万元。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决定自2019年3月4日起停止农业公司股票上市,最终被迫退市,导致申请人持有股票没有实际价值,申请人投资已全部损失。


二、代理经过


2020年7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分配张平律师、胡海春律师代理此案。


1、诉讼或诉讼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详细分析和检索,代理人发现,针对新三板市场以协议转让形式投资的目标企业的虚假陈述,面临着更尴尬的救助问题。首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不能以虚假陈述为由向目标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第三条规定,“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案件不适合本规定:(二)政府批准设立金融市场的协议转让交易”。本案是以协议转让形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如果以虚假陈述为由向目标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无法立案,即使立案,也可能驳回起诉。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不能将其他责任主体增加为被申请人。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只有部分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如何处理?毫无疑问,被告与非仲裁条款缔约方之间的纠纷由法院管辖。那么,仲裁协议缔约方之间的纠纷是否仍由仲裁管辖呢?实践中有两种观点,有的认为整个案件仍由法院管辖,有的认为案件部分移交诉讼。


经过分析和衡量,代理人确定“以目标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中介服务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一般共同侵权诉讼”。代理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一次性将所有责任方纳入被告,因为其中一人住在北京,可以将案件管辖权纳入北京,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很可能进行实体审理,如果被告以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为下一次仲裁申请铺平了道路。


立案后,被告以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三级法院均认为,本案应在诉讼确定标的企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后继续向其他责任方追究责任,这也为本案的后续代理对策提供了方向。


2、诉讼对策:侵权或违约


一般申请仲裁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通过合同违约诉讼更符合一般诉讼习惯,申请人的证明责任相对较轻。此外,类似的案件以违约为由提出了仲裁申请,并得到了充分的适用。但是,如果选择合同违约作为诉讼原因,可能不会以共同侵权为由起诉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后续诉讼策略,代理人坚持选择赔偿责任作为诉讼原因。


诉讼对策确定后,代理人随后按照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坚持以虚假陈述侵权为由提出侵权赔偿申请。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以侵权诉讼不适合仲裁管辖、损失与虚假陈述无逻辑关系及其系统风险为由进行辩护。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本案争议的特点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以及在此前提下仲裁庭的管辖权;二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申请人的侵权;第三,如果被申请人构成侵权,如何确定申请人的损失。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推理和讨论。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以侵权为主张原因,但其主张原因并不超过被申请人在本案合同项下的责任范围。申请人主张创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即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竞争,申请人作为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权利的方法和理由。


三、案件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因虚报大额收益、未披露大额关联交易而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的,应当对被侵权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申请人在实施日至披露日期间购买股票并持有至披露日期,存在投资损失。损失与被申请人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买卖与损失之间的逻辑关系,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即被申请人赔偿。仲裁庭将被申请人作为侵权人和受害人整合为各种因素,根据申请人规定被申请人赔偿投资损失800万元的仲裁请求,酌情适用560万元。同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资金利息损失的,应当从2022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1601346.85元;申请人按照年利率3.85%的要求,自202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总结思考


在本案的代理环节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律解释)〔2022〕2)(以下简称“新规定”)颁布实施,新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销售、证券交易环节实施虚假陈述造成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根据国务院要求设立的区域股权市场发生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规定的适用。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投资者对虚假陈述人、董事、监事、高级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对于以协议转让的形式发表虚假投资声明的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好处。

律师建议:投资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采取不同的权利保护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根据《证券法》、新规定将虚假陈述人、董事、监事、高级及相关中介服务作为共同被告,向目标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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