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案情
2021年11月,客户王接到自称是汽车保险公司销售员周的销售电话,向他介绍了“双11”汽车保险优惠促销。考虑到他的汽车保险即将到期,周介绍的活动比前几年更优惠,周实现了初步的保险意愿。在获得王的信任后,周告诉他,汽车保险也有50天到期,暂时不符合提前续保的条件,但可以预付定金保存优惠配额,王最终支付了500元“定金”。
一个月后,王某的车险即将到期,联系周某为他办理汽车保险,但周某总是言辞闪烁,找理由逃避。这时,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当他再次联系周某时,他发现微信被屏蔽了,之前的联系号码变成了空号。随后,王某拨打了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服电话进行投诉。
接到诉讼后,保险公司服务专员听取王的描述后,立即根据王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等材料核实周的身份信息。经核实,周不是汽车保险公司的员工,服务专员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王,并告知保险公司不存在提前支付“存款”现象,并建议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以案说保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客户因不了解保险合同成立所涉及的相关流程而造成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建造安全防火墙?
王在这种情况下被骗的主要原因是他不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所以他去支付定金来保存优惠资格。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督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内容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权益。事实上,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会在合同之外给出一些承诺,以完成他们的业绩,但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承诺不受法律的保护。《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规定,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审核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根据规定,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但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味着合同成立。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活其他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确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如果没有保单或保险凭证,只是业务员的口头承诺,那么客户一定要慎重考虑。在具体的保险环节中,我们不应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而应注意签订的具体合同中的承诺。
如何防范客户,如巨额返利、限时优惠等陷阱?
首先,明确客户自身的风险空缺。知道你想买什么保险商品,而不是盲目地为了小利润而购买。其次,选择正式的平台,如汽车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应用程序等。联系线下保险经纪人或保险经纪人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确认其合法身份。第三,在支付阶段,确保支付账户是汽车保险公司账户,而不是销售人员。第四,如果通知合同成立,及时检查保单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