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01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涉嫌非法经营。经调查,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邹某成立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招聘业务员,制定销售技巧,通过电话和微信吸引目标投资者,通过免费直播分析市场走势,协助分析相关股市情况,适度推荐其销售的新三板股票。随后,他继续以新三板股票上市、市值翻倍等噱头吸引投资者提高投资意向,并根据一对一的购买入意愿进行判决定。
02法律分析
(一)本案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认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为证券期货交易员或用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商务咨询人员以下形式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本案属于本方法第四款所列方式,即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涉案公司和人员都没有经营资格。犯罪嫌疑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群众推荐新三板股票,目的是为了盈利,采用公司化的经营模式、包装诱惑、虚假隐瞒的方式。
(二)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本案认为,在充分考虑资金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与扰乱市场秩序关系的基础上,应当计算侵权人非法经营涉嫌犯罪的金额,了解投资者买卖股票支付的账款金额,而不是投资者向设立账户充值的金额或者投资损失的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的金额为投资者通过其销售购买新三板股票支付的总额2000多万元。
(三)本案是否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目前,《刑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的具体金额规范。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关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营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规定,本案非法经营金额超过2000万元,侵权人从中非法获利400多万元,均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金额的几十倍以上,影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市场的公信力和秩序,严重扰乱。
03案子评价
在本案中,相关公司和人员推荐新三板股票,获得巨额收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具备资格。办案企业对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法进行了深入回顾,牢牢把握了非法证券期货犯罪从线下转变为线上使用自媒体引流的情况,准确发现犯罪团伙引流和股票推荐渠道,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提升内部控制审批体系,提高发现和识别违法活动的能力,通过案件调查促进源头治理,有效保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