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年来,非法融资犯罪发生率高,涉案资金广泛,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资金安全,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提高人们对非法融资犯罪行为的理解和预防能力,本文总结了几个常见的非法融资法律问题,供参考。
1.如何界定非法融资?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违反中国商业管理要求,以承诺支付利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融资的“四性”特点: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化,即“通过网络、媒体、交流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3.诱导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份等形式支付利息或收益”;
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检索]
《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融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调整)第一条
2.非法集资的主体及其各自的责任?
非法融资人是指发起、领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融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融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融资,为其提供协助并获得经济收益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融资人和非法融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退还集资资产。
对非法融资人,由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以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融资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多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融资协助人,处非法集资领导部门给予警告,处以非法收入一倍左右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检索]
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3.非法集资可能构成哪种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融资,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4.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募集资金后不用于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有显著差异,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资金,导致集资资金无法返还;
3.携带集资资金逃跑;
4.将集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避免退还资金;
6.隐瞒、消灭账务,或者搞假倒闭、假倒闭,避免退还资金;
7.拒不解释资产去向,避免退还资金;
8.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列出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融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调整)第七条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6.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活动有多种形式,总结如下:
1.设立互联网公司、投资商务咨询企业、各种交易场所或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互助组织等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转让股权、债务、募集资金、销售保险商品、从事各种资产管理、虚拟货币、金融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加盟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支付贷款货币、股份、实物等回报的方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大众传播媒体、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法律检索]
《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十九条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行为有哪些?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非法融资“四性”特征标准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罪:
1.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实际内容或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标,以返还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房地产份额销售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出让林权、代为管护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代替种植(养殖)、租种(养殖)、合作种植(养殖)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标,通过商品回购、储存、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备发行新股、债券的真实内容,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开售、编造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备募集资金的实际内容,以借用境外基金、开售编造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备销售保险的实际内容,以模仿汽车保险公司、伪造保险文件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网上贷款、投资入股、虚拟货币交易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10.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11.利用民间“会”、“社会”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2.其他非法吸收资产的行为。
[法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融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调整)第二条
8.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作案手法
一是承诺高回报。非法融资者承诺高回报,创造“一夜暴富”的神话。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通常在集资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利息。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投资者可能因经营不善或携款潜逃而承担财产损失。
二是虚假项目。大多数非法融资者以民间基金、众筹、保理等所谓新的财务管理方法,以响应国家政策、创新创业的名义,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合法注册公司或公司的名义哄骗公众。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非法融资人善于宣传造势,以举办各类产品推介会、年会等形式,聘请名人站,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上投放广告,在报刊上发表采访文章,组织散发传单,开展社会捐赠,大肆营造势头。
四是用真情哄骗。一些非法融资人为了提高业绩而谋取非法权益,会采用类似传销的技巧,毫不犹豫地运用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