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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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4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对杨某刚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宜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江阴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贴出了一张34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329万元后,发现承兑汇票是伪造的,杨某刚涉嫌重大犯罪。2018年6月3日,办案企业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刚。2019年9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杨某刚犯票据诈骗罪,判处六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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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与普通违法犯罪不同,票据诈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掌握以下特点:
(一)专业性
在票据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最多的是伪造票(擅自更改单据上除签名外的记述),并将小面值的承兑汇票更改为大面值,即“以小改大”。由于承兑汇票本身是真实的,只有金额和编号被修改,所以伪造后的假票和真票几乎没有区别,必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受害者很容易上当受骗。
(二)团伙化
这类案件往往由专业团伙策划实施。这些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负责伪造文件、运输文件、实际处理等。特别是近年来,内外勾结更加突出,金融企业的工作人员经常参与案件价值巨大的文件诈骗案件。在巨大权益的诱惑下,这些人与诈骗嫌疑人作奸,成为共犯。
(三)隐秘
票据诈骗犯罪往往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相辅相成的。很多单据犯罪利用单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单据流通的正常实施,让人摸不着头脑,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产保障的汇票、本票是单据被告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诈骗。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在银行有合法账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不容易暴露。在单据流通的过程中,通常会因为真伪的混合而增加识别真实单据的难度。
(四)时效性
在票据诈骗案件中,大多数受害者是主要从事承兑汇票贴现的人。即使他们发现承兑汇票有问题,他们也不会第一时间报警。由于犯罪嫌疑人不会自行上门汇兑,他们通常会委托票务代理人进行。受害者和中介大多是熟人。通常,当中介正常汇兑时,他们会通过扣票或扣费来挽回损失,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发生案件时早已卷钱逃跑,给侦察和追赃造成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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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本案抓住了票流关系和资金流入关系两个核心点,锁定了关键怀疑对象。在一些时效性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利用关键旁边证明嫌疑人明知是假票,指示他人进行汇兑盈利的犯罪事实。
对于此类犯罪,应采取各种防控措施并驾齐驱。金融企业要加强防范宣传,提醒客户提高防骗意识。在票据诈骗高风险地区,公安部门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警察银行”联系系统。银行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确保财产安全;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早打小打。同时,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建立管理机制、防控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防止票据诈骗和犯罪受到打击,有效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