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是一家持牌支付机构。2013年1月,银盈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北京市、山西省、云南省、贵州省等地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以及互联网支付业务。今年1月,银盈通顺利通过《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牌照有效期延至2028年1月。
据媒体早前的报道,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在5月被列为被执行人是因为与深圳市钦辰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纠纷。此外,银盈通支付还曾因欠缴住房公积金被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补缴。
银盈通在过去几年中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据公开信息显示,银盈通于2019年12月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0000元;2020年5月和8月分别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10000元和20000元;2023年5月和8月分别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516237元和19227元。
另据了解,银盈通还曾在2020年初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网站公布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20〕3号)显示,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被罚没合计1789.76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65万元。
上述处罚信息指出,银盈通的违法行为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银盈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1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27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6.934322万元,并处罚款911.827972万元,罚没合计1518.762294万元。
银盈通2名相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1名相关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2名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55万元。
另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京房公积金法改〔2023〕1020170号》)显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西城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24700元。逾期不补缴,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