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01、基本案情
一九六四年九月九日,被告杨建荣出生。2017年7月24日被捕。
被告人颜爱英,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一九六三年六月五日,被告姜雪富出生。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杨建荣、颜爱英犯妨害作证罪、姜雪富犯协助伪造证据罪。
经审理,衢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杨建荣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颜爱英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处缓刑六个月;被告姜雪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处缓刑四个月。
被告杨建荣在宣判后上诉,原判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1]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经过再审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发现:
2015年1月17日,被告杨建荣邀请郑建宏为杨建荣和颜爱英拆除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李泽村的养殖用地。郑建宏在工作中摔倒了,然后在医院检查。2015年2月期间,杨建荣和颜爱英看到郑建宏严重受伤,需要大量的治疗费用。他们发现郑建宏的家人正在询问他们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的房地产信息。为了防止房地产在后来的民事案件中被法院拍卖,杨建荣和颜爱英多次发现朋友被告姜雪富,并劝说姜帮忙,试图将涉案财产抵押给姜。当姜雪富和杨建荣夫妇的真正负债只有30多万元时,杨建荣向姜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据。与此同时,姜向杨建荣和颜爱英出示了一张300万元的收据,以抵消300万元的债务。此次虚构的300万元债务后,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于2015年2月25日进行了预告登记。姜雪富是杨建荣所有涉案房产的质权人,其债权金额为30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33年2月14日。
2015年4月15日,郑建宏去世,治疗费用超过20万元。被告杨建荣和颜爱英前后支付了郑建宏的亲属约20万元,其他损失没有达成共识。郑建宏亲属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裁定杨建荣和颜爱英赔偿郑建宏亲属因郑建宏死亡损失375526.66元(不包括杨建荣和颜爱英已赔偿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杨建荣和颜爱英没有按照裁定履行赔偿义务,郑建宏亲属向衢江区人民法院1月申请执行赔偿。
衢江区人民法院在实施此案时,发现被告杨建荣和颜爱英只存了几千元,但2015年2月25日,杨建荣名下的一套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的房产被抵押给姜雪富。法院执行人多次联系杨建荣和颜爱英作为执行人,掌握房地产情况,并向姜雪富了解其与杨建荣和颜爱英的贷款和抵押情况。杨建荣和颜爱英表示,他们无法全额支付资产和能力。姜雪富表示,他们真的享受了杨建荣和颜爱英300万元的债务,杨建荣和颜爱英被抵押在衢州市路芝区。
2016年4月5日,法院将案件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被告人杨建荣等人伪造证据,涉嫌刑事犯罪。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于同年5月3日立案调查。2016年4月至10月,他们多次询问杨建荣、颜爱英和姜雪富的讯问记录。三人仍然表示,他们的300万元贷款真实存在,直到2016年10月15日,姜雪富、杨建荣和颜爱英才逐渐如实供述。
2017年1月,被告杨建荣和颜爱英履行了所有涉案民事生效判决的责任,杨建荣和颜爱英得到了郑建宏家人的原谅。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相互勾结,可以通过虚构债务和抵押执行财产来阻碍执行,导致判决和判决无法执行。他们有实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拒绝履行。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和判决罪,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成立。杨建荣、颜爱英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是主犯,姜雪富扮演着次要角色,是从犯,应该从轻处罚。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杨建荣、颜爱英已依法履行职责,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原谅,颜爱英无犯罪记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三被告都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
第一,被告杨建荣因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第二,被告颜爱英犯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处缓刑六个月;第三,被告姜雪富犯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处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