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年来,这类情况各种金融产品中常见,不只是基金,在股票、期货、债券等方面也有实有发生。因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其实早年前就一再提出的“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的原则。本来金融消费都是有风险的,产生亏损很正常,但是只有在卖者尽责的情况下,亏损才自负,好多人就自认倒霉了,却不知“非正常亏损”可以索赔。此案就是当事人积极主动争取索赔的结果,虽不是很多,但也能减少一部分损失
【案情概述】
2021年7月28日,杨某某经民生银行西安文艺路支行工作人员周某某推荐,购买该支行代销的新发基金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基金(基金代码:012688;风险等级:R4),交易金额277000元,其中交易份额273781.90份,手续费3284.58元。
但该基金自成立以来表现不佳,净值出现持续下跌,直至2022年4月该基金净值跌至0.6元以下,之后短暂反弹后再次进入下跌通道,并一度跌破0.55元。
2022年11月16日,杨某某通过该支行理财经理胡某某赎回基金119164.76元;2022年12月21日,杨某某赎回剩余基金52228.99元,彼时该基金净值正处于成立以来的低点,至此原告共计损失本金102321.67元。
杨先生估算下来,两次赎回款合计为171393.75元,杨某某的这笔投资亏损幅度为37.37%。因此,他将作为代销机构的民生银行西安文艺路支行告上法庭。
杨某某认为,被告作为基金代销机构,未向原告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未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在交易成功后也未对原告进行电话回访且从未告知基金产品的下跌情况,被告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基金代销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的本金102321.67元、手续费3284.58元及相关利息。
开庭后,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70%的责任。
【解析】
所谓“非正常亏损”是指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正常的流程法规,或并非是主观自主行为的进行交易时产生的亏损。
金融消费者用求偿权索赔的方式可通过如下两种途径进行。
自力索赔:金融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告知经营者,或通过各级主观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经营者给予补偿。
公力索赔:向相关行政机关及主管单位进行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损害赔偿。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金融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分步骤采用两种途径结合使用的方式。
当你遇到类似“非正常亏损”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停止操作,留存相关证据,向专业人士咨询,适当时候可采取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报案,争取时间积极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