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案件]
自2015年以来,张三(笔名)开始向家人谎称自己是“发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笔名)的负责人,并持有公司的原始股份。事实上,没有收入来源的张三想买房结婚。花光父母的存款后,他开始以卖股票的名义骗钱。
张三联系了三个亲戚朋友,说他们想以超低的价格拥有原始股票,并承诺低投资、低风险、高回报。他们真的经历了一个不容错过的投资机会。基于对张三的认可和高回报的诱惑,三个亲戚朋友在张三嘴里买了原始股票。其中,受害人张以每股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万股,受害人张和受害人袁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了3.5万股和2万股。2018年2月20日,张三与张、张、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然而,三名受害者没有收到原始股票的收入,试图询问张三,但发现他们无法联系张三。
2023年2月13日,张三被公安机关逮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
经审理,法院发现被告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三犯罪后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责令立即退还受害人。
目前,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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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要认真保持警惕,加强诈骗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提高防范意识,认识欺诈,防止欺诈。遇到事情需要冷静的头脑来识别,不要贪小便宜,涉及金钱需要多注意,以防止陷入“陷阱”。
[法律依据]
诈骗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