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案件解读
本案是一起以“买卖黄金”的形式将赃款转移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游犯罪团伙,为接收资金提供储蓄卡。资金到达后,他们立即购买商业预付卡,然后用商业预付卡买卖黄金,转移涉诈资金。检察机关综合认定被告人知道转移资金是犯罪所得,从被告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并采取逃避监管措施等因素,以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区分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提出行业警察机制度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李某某在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多次组织程某提供储蓄卡接收资金;程某不仅提供自己的储蓄卡,还介绍谢某提供自己的储蓄卡和他人的储蓄卡。上述储蓄卡收到资金后,李某某与程某、谢某合谋,通过某商业预付卡发行公司离职员工李某购买商业预付卡,利用他人身份完成预付卡实名登记,明知交易异常而转移资金,然后李某利用商业预付卡购买黄金出售,将资金转入上游人员指定的账户,共计收到电钱。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等4人涉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包括李某某在内的4人因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2年不等,并处相应罚款。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