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
9.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9.5.2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5.3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