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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某期货公司炒期货亏损56万成功维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3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基本情况(以下根据当事人反映情况进行整理):

2017年12月,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椎推荐我在其指定的X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投资,称之为期货投资。XX期货公司代理机构,并夸大投资非常安全,利润巨大。2017年12月下旬,我为我开设了一个模拟操作,没有任何模拟操作,也没有收到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签署书面协议。XX期货交易客户号:10XXXXX8。整个开户过程XX咨询公司,XX期货公司没有告诉我风险,也没有对我进行客户风险提示审核评估,不负责任地引诱我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我开户存款后,又不断诱导我增加资金,说资金达到50万才能加入高级团队,由专业理财老师指导我喊单操作。在它的不断诱导下,入市资金逐渐增加。后由江XX老师指导我操作期货,她一直让我经常操作,买卖。频繁的叫单操作更是产生了大量的手续费。但效果并非开户时所说的能有很高的回报,相反,我却损失了56万元。而且查询了我的交易报表后,发现手续费居然高达22万元。之后,我才知道,我的手续费比其它期货公司高出近一倍。XX咨询实际为XX代理期货公司。因为我的帐户是挂着的XX咨询公司下,所以我的手续费标准是由XX咨询公司指定的。但在我开户的时候,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这些。XX期货公司是由其代理机构出面喊单指导投资者频繁经营,赚取更多手续费。

律师意见:

1.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扩大,可以交易的期货品种越来越多,期货投机需要通过期货公司开户。目前商品期货账户是免费的,没有存款限制,但投资者应符合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同样的一手交易,有的只加一分钱,有的加17元。近日,一位在国家投资安信期货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张先生投诉称,在公司参与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收取了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佣金。一些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期货行业的手续费只有最低标准,没有上限。

根据国家规定,期货交易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向客户保证利润,不得与客户约定共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而XX咨询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XX在期货代理机构名义上,非法进行期货指导喊单的行为也违反了证监会的规定。XX期货公司也知道这一点,并从收到的客户手续费中向代理机构支付部分费用。经过查询了解到,XX这些期货公司的代理机构,他们一直在使用QQ群、微信等现代社交平台、软件,通过非法开户、喊反单、频繁喊单、重仓操作等手段,进行非常诱人的宣传。,从而达到赚取高额手续费、分享客户亏损资金的目的。XX投资者自行完成期货公司客服首先表示的开户,并表示投资者本人已经签署了风险提示、协议等文件。但投资者对上述风险提示和协议的内容没有任何印象。即使是这样,律师也认为XX在开户之前,期货公司提到的客户必须签署上述协议的内容,但这些电子协议都是格式条款,XX期货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理的提示义务。

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荆华律师计算了手续费和损失金额,然后发了律师函,起草了相应的专业文件,并提出了和解方案。XX期货公司。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期货公司最终达成和解方案,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性补偿。XX万元。

有关法律依据: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的以下营利活动:

帮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价格及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信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是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制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活动。

该方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取得规定资格的,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该方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在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继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验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验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过去3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也没有因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况。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体系完善;

(五)近三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一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谨慎、勤奋、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虚假、误导地宣传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向客户提供利润保证,或约定共享利润或共担风险;

(二)根据虚假信息、市场传闻或内幕信息,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传播虚假、误导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事先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的具体服务需求,期货公司应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进行,并非所有期货公司都能从事。期货中介根本没有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但期货中介从事的期货订单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已经违反规定,属于非法经营。

在实践中,期货中介频繁叫单,一般称为恶意炒单,明确禁止上述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何规范期货中介的行为。期货行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委托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实际生效。所以这部分是盲点,但绝对禁止恶意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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