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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集中宣判三起证券期货犯罪案

发布时间:2022-12-3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三起证券犯罪案件,分别以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刘某、徐某、叶某等12名被告有期徒刑7年至2年,并处罚金28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一方面,被告刘的前妻卜(2019年6月离婚)是某股份监事会副主席。2016年3月,某股份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筹集资金投资新项目。同年7月7日,发布重大停牌公告,称正在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自2016年7月7日起停牌。同年7月14日,某股份恢复交易,并发布了《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及相关决议。中国证监会认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公开前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于2016年7月7日。卜参与了对上述非公开发行计划的讨论,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016年6月,被告刘某从卜某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6月17日至29日,利用李某等四人的证券账户,共购买6051043股某某股份,交易金额2871069.27元。除同年6月29日出售1万股外,其余股份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出售,累计获利4910494.56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敏感期内购买相关证券,在敏感期后销售利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刘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六年监禁,罚款500万元;追回刘的非法收入,依法没收缴国库。

案件二方面,被告人刘某通过资金配置等方式获得他人证券账户和资金的控制使用权,以达到买卖股票盈利的目的。之后,他与被告人高某、李某合谋,高某选择目标股票,指挥交易员进行具体交易。刘某提供账户和资金,李某为交易结果提供担保,获利后三方分享。三方签订协议后,高某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带领交易员购买某某股份。同时,刘某安排人员听从高某的指示下单交易,高某、李某也分别提供了多个证券账户和资金。为顺利卖出持有的股份,12月20日,刘某、李某联系徐某,徐某组织人员接管。刘某等人卖出了所有股份,共获利2900多万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指示被告人楚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某某股份后,在田某某的介绍下,与被告人崔某某相识。后三人同意刘某,崔某共同出资,田某负责股票交易,并下达交易指令。基于刘某的持仓成本,超出部分为利润,低于部分为亏损,双方按资金比例分享或承担收益和亏损。协议签订后,刘某、崔某分别指派人员担任交易员,开始听从田某某的指示,下单交易某某股份。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后,徐某某再次组织人员接手购买部分某某股份。截至12月17日,案发时,账面利润超过96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高某等人合谋,在被告人楚某等人的帮助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持续交易,或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刘量;刘某还与被告人崔某等人合谋,以同样的方式操纵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坦白、立功、主动返还赃物、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刘某、高某、崔某有期徒刑7至2年,并处罚金28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继续追回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件三个方面,2019年11月底,刘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某合谋操纵某某股份期间,为顺利出售某某股份,刘某某通过万某联系被告徐某某,同意由徐某某联系接盘人,购买刘某某等人持有的某某股份,刘某某等人支付接盘人交易金额的10%,支付徐某某1%的优惠费。经徐某某多方联系,确定费某某组织人接管,刘某某向费某某支付定金50万元。2019年12月20日,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深圳大量出售某某股份,费某某等人接管并购买。徐某某在现场协调双方,其中刘某某减持11057427股27283421.9元。同时,徐某某收到刘某某转账1258万元,其中1087.07万元转账给费某等人或返还给刘某某,其余170.93万元被其占有。

2020年12月,刘某、崔某、田某共谋操纵某某股票。为了顺利卖出某某股票,被告人徐某再次联系了刘某的接管人员,确认由“小田”组织者接管,并按比例收取好处费。2020年12月10日,刘某某、崔某某等人大量出售某某股票,由“小田”组织人员接盘买入,徐某在现场协调双方。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叶明知刘、崔等人操纵股票,多次向刘提出交易计划和建议;为了吸引市场关注,吸引投资者投资,提高股票交易价格,组织多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到上市公司,发布研究报告,组织撰写好消息,帮助刘等人操纵利润。

法院认为,被告徐、叶明知刘等人利用资本优势、持股优势等连续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当依法处罚。根据第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共犯、坦白,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00万元、50万元;责令被告徐退还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上述三起案件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设立的“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后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第一批证券犯罪案件。依托审判基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证券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预警作用,有效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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