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被告李、钟、周三人犯有诈骗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马来西亚MBI”该组织是一个通过在线发行虚拟注册货币来吸引投资者支付注册会员费的部门,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动态收入和静态收入。支付的会员费约为700元至2.45万元。静态收入是指通过平台分发易货点,将易货点转换为注册货币,然后将注册货币卖给退出提取现金;动态收入是指开发人员加入平台,帮助他们注册账户并将其放入自己的账户。平台将根据直接推送奖励、触摸奖励和绩效奖励的比例奖励注册货币,然后获得收入。开发人员越多,获得的动态收入就越多。
被告李某于2014年7月通过QQ好友加入“马来西亚MBI”组织,2015年5月,被告钟某经被告李某介绍,加入“马来西亚MBI”该组织成为李,并退出。同年7月,被告周成为钟某下线后,承担起在萍乡发展下线会员。被告李、钟、周加入“MBI”在平台期间,通过教学,吸引亲友注册会员作为退出,开始退出线下发展等形式,直接和间接发展了40多人加入,水平达到3级以上。其中,李使用自己的前夫,其兄弟的储蓄卡,收取退出购买注册货币资金超过5900万元。钟使用自己和丈夫李的储蓄卡,共收取3700多万元币资金3700多万元。周使用自己和丈夫文的储蓄卡,收取退出购买注册货币资金1200多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钟某、周某组织、领导易某某等40余人相继加入“马来西亚MBI”组织并成为其退出,三级以上,涉案金额均达250多万,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李某、钟某、周某为上下线关系,在组织、领导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时具有明确的承包作用,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被告李某、钟某、周某都不是“马来西亚MBI”组织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者,能够认定三人为共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李在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并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被绳之以法后之以法后主动归还赃物并主动支付罚款,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退还部分违法所得,主动缴纳大部分罚款。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部分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李在被绳之以法后悔改。根据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建议,对两人实行非监禁。
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行为、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