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在型的误导性陈述案例包括祥源文化证券虚假陈述和吉药控股证券虚假陈述。
中上协: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进行“打假治敲”继续深化行动,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分析,发布和传播谣言或虚假新闻的行为往往伴随着不当目的,甚至有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可能。
《证券法》第55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打算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树立法律权利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媒体的专业优势,积极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线索。
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且投资动因各不相同,投资者往往证明不了自己是因为信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才购买其股票这一事实。对此,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原始解释借鉴了美国证券市场“欺诈市场理论”,交易因果关系关系的推定规则,即只要投资者在实施日期后、披露日期或更正日期前证明相应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发现虚假陈述后,直接推定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有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是否信任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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