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20日,投资者张某向“12386”热线投诉A期货公司“居间人恶意炒单导致其亏损”。张某称其通过居间人在A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并在入金60万元后将账户全权委托居间人交易。几个月后,张某查询期货账户后发现已亏损46万元。张某对账户亏损表示不满,怀疑居间人恶意炒单,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纠纷调解情况
A期货公司收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沟通了解情况,并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张某的居间人存在获利保证,接受客户委托、全权代理客户交易等行为。
同时A期货公司认为,在开户视频见证环节和开户后回访环节,公司已明确向张某揭示风险,专门就居间人身份及居间业务禁止事项对张某进行了重点告知,张某仍将账户全权委托他人交易,也应承担一定损失。
经A公司与居间人、张某多次协调沟通,三方达成和解,由居间人承担客户部分损失,公司终止与该居间人合作关系。
案件启示
期货居间人是接受期货公司或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居间人不得存在获利保证、代理客户交易等禁止性行为。但在实践中,部分居间人为获取更高返佣报酬,会采取频繁喊单甚至代客理财、承诺获利保证等违规行为。期货公司一方面应加强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行为,提高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和专业素养。另一方面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熟悉期货市场相关业务规,提升投资专业知识。
警示:
高收益往往意味高风险,投资者在进行市场投资时应多一份谨慎,自觉抵制不当利益诱惑,不盲目听信任何人的无风险、高收益诱导,树立正确、理性投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