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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专审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2-25 22:59:5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兰向东,党组成员、副院长辛尚民共同为审判基地揭牌。

随后,三中院召开了证券期货犯罪集中管辖新闻通气会。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人民法庭审判基地,由北京市高院等三部门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方针,建立健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和维护国家金融战略,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全国8家中级法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要求,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集中管辖的意见》。自2021年12月14日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辖区内证券期货犯罪一审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此类案件。

《关于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的意见》所指的“证券期货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规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违反信托运用信托财产罪。

北京市三中院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中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了《北京市三中院“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纲要(试行)》,精心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法官、 由具有一定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经验的助理法官、书记员组成专业审判团队,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编写材料进行集中学习讨论,编入《证券期货犯罪侦查工作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指导性案例汇编》、《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等文件,计划供北京市三中院使用。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的专业审判功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计划如下:

一是认真总结现有案件的审判经验,充分开展讨论,细化审判实践,逐步形成具有北京三中院特色的办案方式。

二是大力开展专业业务学习培训,组织集中学习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适时邀请有关行政机关、高校、最高法院等专家学者进行专业讲座。

三是积极建立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公安、检察院等办案部门的有效衔接,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实现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双赢目标。

四是强化专业化审判,建设专家审判团队,明确创建一流审判基地的方向,注重培养专家审判团队,努力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打造成北京市乃至全国法院证券期货犯罪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审判基地。

会上还通报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相关案例。

一、高内幕交易案

2016年5月至10月,高利用担任北京某网络营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得知该公司及原董事长徐因涉嫌受贿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其将名下某网络营销科技公司112.98万股限售股卖出,后通过非交易方式将338.946万股高管锁定股转入前妻某名下证券账户。转账后,由高等人操作,将一个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总成交额为754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认定,高作为内幕交易知情人,累计避免损失金额160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作为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之前,对该证券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王擅自发行股票案

王是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至2011年,王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员工和朋友表示该公司欲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份。他还表示,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底在纳斯达克上市,并以1元人民币一股的价格出售给员工,上市后可能至少翻6倍。赵等40人购买了数万至数十万不等的内部职工股,取得股证后成为内部职工股股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认定,在香港注册的私营公司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该公司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出售其未上市的原始股票是非法的。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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