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6 16:13:5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一、案情摘要
某期货营业部的客户张女士通过添加微信与自称是专家投资人的王建立了联系。王说,她可以通过专家讲课、名家喊单等方式,帮助张女士实现账户资金翻倍的目标。在王的推荐下,张女士通过互联网开设了一家期货公司的账户,在没有任何期货相关经验的情况下,投资了3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
在王的操作指导下,张女士不仅没有盈利,而且亏损严重。与期货营业部沟通后,她了解到王不是营业部的员工,而是一家中介公司的员工。发货单据显示账户损失6万多元,手续费4万多元。张女士认为,期货公司和中介公司以欺诈手段诱骗客户开户赚取高额手续费,要求期货营业部和中介公司共同承担期货交易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多收的手续费。
二.主要争议
张女士表示,整个期货交易过程都是由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导,但她并不知道自己不是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期货营业部和中介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期货营业部认为,在网上开户过程中,营业部已告知期货交易风险、中介机构身份信息、禁止行为等。张女士通过互联网操作的每一步都被视为知悉相关事项。中介公司认为,每一笔交易都是投资者自己操作的,工作人员只是向投资者提出交易建议,不应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三.调解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因居间人与经纪人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中介公司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对经纪人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期货公司与期货经纪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期货公司在发展经纪人时,与经纪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基于合同关系对经纪人进行合规管理。
一是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向客户提供利润担保。本次纠纷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一些言语倾向于向张女士承诺利益,容易误导张女士;
其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期货公司会员诱导或者强迫客户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从投资者提供的聊天截图来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一些话倾向于引导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因此,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一些行为违反了职业规范,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期货公司承诺加强对经纪人的业务监管,经纪人公司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张女士的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回顾
1.期货公司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管理,增强合规和风险控制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中介公司是期货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中介公司对客户资源的有效开发,保证了期货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中介公司需要加强合规管理。开展业务时,应积极向客户明示中介机构身份,不得以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开展业务,不得夸大或编造交易业绩诱导客户投稿。
3.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前,应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操作基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盲目追求高回报,以理性谨慎的态度参与市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