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8 22:58:1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承诺基金管理办法》中,将“结算基金”名称调整为“承诺基金”,也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结算基金办法”。
一、删除“结算资金”的定义,《承诺资金办法》删除了原《结算资金办法》中“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是完善承诺基金的管理方法。原《结算办法》规定,“行政结算资金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从实践中达成和解的两起案件来看,均因不存在投资者损失或损害投资者且损失难以确定而未能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均上缴国库。为此,《承诺基金办法》细化了做法,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活动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无法查明,或者承诺基金在规定期限内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保险基金公司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非税收入集中征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承诺基金上缴国库。"
三是明确赔偿总额上限和当事人自行赔偿时承诺款项的处理方式。在“保险基金公司使用承诺基金赔偿投资人的,赔偿金额原则上以投资人遭受的损失为限”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案件当事人实际支付的用于赔偿的承诺基金”。
《实施条例》就是要充分发挥制度特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的特点,着力解决难以查处的案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同时,优化承诺基金的计算、管理和使用流程,畅通投资者补偿渠道,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通过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支付的承诺款项可以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稳中求进。至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新执法方式,总体上还是按照稳健审慎的原则推进的。要在遵守上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细化完善办理程序,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
三是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内外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当事人承诺办理的部门与侦查、审判、保险、派遣机构等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防止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