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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现货案法院裁定合同无效 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22-01-05 22:14:5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现货互联网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根据现货的不同,又分为贵金属、大宗商品、农产品、矿产资源等网络交易平台,其中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规模最大,交易规模超过数十万亿元。这些交易平台的参与者一般包括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居间商、代理商和投资者组成,前些年参与人数众多,部分平台规模巨大蔓延至全国。
【案情概述】
由于听信齐鲁公司的虚假宣传,于取得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在该公司开户获得了交易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为×××。之后安装了该公司的交易软件进行齐鲁油(现改名为“现货重油”)合约交易。自开户起,通过农业银行×××卡号向齐鲁公司账户入金,合计入金325713元、出金13200元,实际在齐鲁公司的账户内损失资金312513元。
【审判结果】
Z某在齐鲁公司平台上进行多次期货交易,既有买入又有卖出,未进行任何实物交割,表明齐鲁公司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不必实物交割,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的目的要件。从客户协议及齐鲁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来看,除商品价格未确定外,其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交易时间、预付款、手续费率、单笔最大购买量等要素均在交易前确定,交易者只需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并接受报价即可进行交易,故该规则下的交易对象属于标准化合约,该规则下的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 
 
一审法院认定齐鲁公司的减资行为违反了减资的法定程序,存在瑕疵,判决股东中汇公司、爵能公司、哈维斯特公司对齐鲁公司减资前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的入金金额均进入了齐鲁公司账户,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张某在齐鲁公司交易系统中开设的账户全部交易无效,齐鲁公司返还张某出金与入金差额损失,已审查终结
【套路解读】
利用交易平台实施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行为人利用会员单位、居间商身份,仅使用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和提供反向行情等手段。
第二种在前者的基础上,以各平台的现货产品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保证金制度、高杠杆及做市商交易机制,允许交易者不发生实际交割,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但是没有修改后台数据,也没有采用滑点、卡点、延时交易等手段阻碍投资者正常入金、出金。首先,这两种模式下,行为人均实施了欺骗行为,业务员和分析师等人隐瞒身份,以“美女”“老师”“前辈”等形象自居,编造虚假的炒股、期货、外汇等交易经历,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提供与市场行情相反的价值判断等。
其次,这些欺骗行为足以使普通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理由在于多数投资者都不具备足够的理性思维和判断能力,尤其是这种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讯工具引诱的缺乏专业投资知识的投资者,更容易相信“老师”“前辈”们的买进卖出建议,而频繁地处分自己的财产。
最后,行为人通过和现货交易平台签署的合同,取得多数交易费用和几乎全部的投资者亏损资金。
行为人实施这些欺骗行为是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条件,从业务员隐瞒身份吸引投资者注册入金到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反向操作的全部过程来看,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就不会引起投资者在该交易平台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是否属于诈骗】
诸多类似案例判决主要有非法经营与诈骗两种,其实诈骗的认定主要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采取隐瞒身份、虚构盈利事实的方式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和反向操作,说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在投资者发现巨额亏损不正常时,行为人往往会继续鼓励投资者加杠杆抄底,说明行为人积极追求投资者损失扩大的结果,从而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在投资者发觉陷入骗局并要求行为人退还资金的时候,行为人往往拒绝返还资金甚至注销公司卷款跑路,换个地方重新成立公司继续开展犯罪活动。这些客观表现均能说明会员单位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忠告】
类似的案例不占少数,前些年受害人维权消息不断,但大多为了生活而不了了之。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一部分继续坚持维权的受害人终于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在此忠告各位受害人,一定要坚持不放弃,终究会有结果,

[现货交易概述]
现货互联网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根据现货的不同,又分为贵金属、大宗商品、农产品、矿产资源等网络交易平台,其中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规模最大,交易规模超过数十万亿元。这些交易平台的参与者一般包括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居间商、代理商和投资者。
行为人以合法交易平台为依托,利用会员单位、居间商身份骗取投资者交易费用、其他费用和亏损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若实施非法期货交易则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非法期货交易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应当被诈骗罪所吸收。同时该类犯罪具有跨区域性、受害者众多、犯罪金额巨大的特点,社会危害性较大,以量刑较重的诈骗罪来评价行为人的犯罪活动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财产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两种法益
【案情简述】
不久前,反诈骗打击抓获一个投资理财诈骗犯罪团伙。据查,犯罪团伙主要进行期货“喊单”诈骗。用的套路模式是:首先寻找有购买股票或者期货意向的用户,
然后把用户拉进群里,群中有所谓的“讲师、专家”推荐,会员们就会晒“收益”。诱导受害者在虚假期货平台开户充值。“专家”在虚假期货平台的后台操控期货指数,指导受害者高买低卖最后,受害者觉得自己没有被欺骗,而是在期货中亏损赔钱。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
据了解,该团伙自去年10月成立以来,近50名投资者在短短两个月内被骗,涉案金额超过600万元。
【是否构成诈骗罪】
利用合法交易平台实施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行为人利用会员单位、居间商身份,仅使用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和提供反向行情等手段。
第二种在前者的基础上,以各平台的现货产品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保证金制度、高杠杆及做市商交易机制,允许交易者不发生实际交割,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但是没有修改后台数据,也没有采用滑点、卡点、延时交易等手段阻碍投资者正常入金、出金。首先,这两种模式下,行为人均实施了欺骗行为,业务员和分析师等人隐瞒身份,以“美女”“老师”“前辈”等形象自居,编造虚假的炒股、期货、外汇等交易经历,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提供与市场行情相反的价值判断等。
其次,这些欺骗行为足以使普通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理由在于多数投资者都不具备足够的理性思维和判断能力,尤其是这种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讯工具引诱的缺乏专业投资知识的投资者,更容易相信“老师”“前辈”们的买进卖出建议,而频繁地处分自己的财产。
最后,行为人通过和现货交易平台签署的合同,取得多数交易费用和几乎全部的投资者亏损资金。行为人实施这些欺骗行为是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条件,从业务员隐瞒身份吸引投资者注册入金到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反向操作的全部过程来看,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就不会引起投资者在该交易平台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胜诉后为何要不回钱】

此类案件很多胜诉,但是真正能拿回钱的不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1、平台早已把可执行资产转移或隐匿,律师往往只注重官司能打赢,查平台资产线索又是一项更艰难的工作;2、涉及单位众多来回推诿拖延,消耗尽受害人的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后不了了之;3、正常流程繁琐,此类案件关系错综复杂牵涉很多个人或单位的利益,每一个小的关口都有可能被扼杀掉走不下去,除非有一些针对性的通道,而一般受害人往往没有太多的经验;总之不要急于求成不要放弃,终究能有结果,三五年甚至十年也有成功要回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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