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6 20:47:3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刘等人注册成立广州恒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投资技术研究院等公司,在广州天河区设立办事处(后来为了躲避司法打击,在马来西亚设立海外业务部),招募员工组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自行非法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通过设置高杠杆、高差价、高仓线、高仓利率等参数,诱骗被害人对所谓的沪深300指数、恒生指数、黄金指数、美元指数、石油指数、天然气等产品进行投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犯罪集团成员利用微信添加对股票感兴趣的客户,利用虚假宣传引诱客户进入微信群和直播间,为客户分析推荐股票,担任股票老师和开户顾问,向客户推荐虚假平台;部分会员在直播或微信群中充当水军,在虚假平台发送利润截图,诱骗客户在虚假平台开户。客户提供给虚假平台的账户转入资金后,资金并没有实际连接任何真实的期货市场,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虚假平台后台为客户生成虚假账户并填写相应的资金数字。
此后,该犯罪集团成员指使客户交易,诱导客户高买低卖,日内交易,以反向订单等手段薄利多销,大亏。直到客户遭受50%以上的损失,才让客户止损离场,通过控制账户支付客户,造成正常取款的假象。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价差和损失成为犯罪集团的非法利润。涉案虚假平台数据库审核后,441名受害者在平台交易,合计损失857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等人在境内外组成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刘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四人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据了解,刘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成员众多,已起诉52人,其中47名被告人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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