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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放话: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

发布时间:2018-12-11 12:44:4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金融科技,是金融还是科技?市场历来对此争论激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认为,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看实质 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

“几年前,互联网金融名字很好听。后来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很多问题和风险,国家对开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大家觉得这个名字不好用了,不断创新新的名称,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时实质。”

潘功胜指出,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有一段描述,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产品的公司。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

他还表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

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他表示,从过去这些年经验来看,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ICO本质是非法公开融资 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对象

在谈到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时,潘功胜表示,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此外,虚拟货币还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甚至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中国在2017年开始清理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此之前,曾经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都发生在中国。”潘功胜说道。

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对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制加强,一些机构也在呼吁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潘功胜还提到,近几天看到媒体上,几个华人在海外设立私募基金,投资了大量的虚拟货币,血本无归。“据传一位非常有名的华人科学家的去世也与此有关。我们暂时不能确认这个事情的真假。如果是真的,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任何新鲜事物都会带来一定激动,甚至一阵热炒,然后回到现实,发现真实情况并非当初发热时预估的那么理想,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空空热闹一场。”潘功胜还引用了著名经济学家和学者陈志武的一段观点。

部分P2P在实际经营中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

关于P2P,潘功胜表示,前期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令人深省。

他指出,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行业初衷,原本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多出现了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信息科技的作用无从谈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

“经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时间,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整体风险水平有了一定下降。”潘功胜表示。

关于现金贷问题,潘功胜认为,曾经一度“现金贷”“校园贷”乱象频出,引发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从业机构对借款人适当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快速做大规模,一些机构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的群体,一些机构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费、暴力催收的经营模式,还有的机构非法买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潘功胜表示,一直以来,人民银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方面,有四点建议:一、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三、充分应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四、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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