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有效微信记录,打赢一场官司
发布时间:2021-10-31 16:21:5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微信记录已经能作为起诉打官司的证据材料。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有效?平时应该如何留意留存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5月14日,安吉法院首例适用新证据规则判决的案件落下帷幕,该案也是全市首例适用新证据规定判决的案件。
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王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借贷事实清楚,判决被告郭某、王某返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安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与张某交情甚好的郭某在微信上联系她,表示欲向张某借贷10万元用于转贷,贷款归还后次日便可再贷出,会立即用以归还张某这10万元借款。一周后张某凑齐了十万元款项,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2万元,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支付给郭某。
而后,郭某未按期还款,直至今年3月,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郭某与其丈夫王某起诉至安吉法院。
张某起诉时,仅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开庭当日,郭某与王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张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确实未曾亲眼见到郭某和王某出具借条,无从确定借条上落款处的签名是郭、王二人亲笔书写。所幸的是,张某因家人提醒在转账时要求郭某与其丈夫王某出具借条并拍照发送给她。
承办法官得知后,告知张某: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举证。次日,张某便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始载体手机,并从移动运营商处查得郭某微信注册的关联手机号系其实名认证。
承办法官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微信账号对其主体身份进行确认,仔细查看了微信聊天记录并根据聊天记录与现有证据的逻辑关系。根据新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认为即使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上签名并非二被告书写,但微信聊天记录与对方手机号主体身份明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故判决被告郭某、王某返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警示:在微信沟通时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材料,以备后期万一出现纠纷时应对。相关问题请大家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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