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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0 13:06:5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20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号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的,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证监局举报的,证监局参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调查等工作。证监局处理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信函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举报处理工作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核查。

第七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不予登记,可予以存档处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二)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符合举报条件的稽查案件调查线索,予以登记;对于其他材料,按规定转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转证监局、交易所等单位处理。

对于经登记的举报,中国证监会综合监管执法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调查。

第九条 对于举报人的姓名、年龄、住所、电话及其他可以识别举报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网络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阶段使用编码。因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在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做好举报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适用于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欺诈发行证券;

(二)信息披露违法;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四)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五)其他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内部知情人员提供了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是指举报所揭发的违法案件罚没款合计数额。举报奖励涉税事项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举报奖励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应在规定时限按要求提起奖励申请并提供材料。逾期未申请或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或将信息告知他人用于举报的;

(六)举报人放弃奖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举报人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的,综合考虑各举报人提供线索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性、及时性等因素,对举报人分配奖金。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举报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串通,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利用举报敲诈勒索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通过网络举报系统进行恶意举报、重复举报或者没有具体证据随意举报的,举报中心可以对举报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7日印发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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