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9 23:31:2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凡是跟诈骗相关的罪名都是重罪,像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最高是无期;而如果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要轻得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释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都具有骗取财物的要素,不具有骗取财物的要素则不构成该罪。这是因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什么是骗取财物?司法解释也有规定。网络传销基本都有编造项目及盈利前景的特征,平台的盈利来源实际就是参与人缴纳的入会费、入门费、服务费、返点等,羊毛出在羊身上。
符合这些特征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发现“骗”的因素很正常
没有骗取钱财的传销可能构成:(1)非法经营罪;(2)其他相关犯罪,比如非法传销伪劣产品的,则构成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或者(3)不构成犯罪,属于行政违法。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适用
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网络传销案件还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主。法院认定本罪名,是因案件事实符合前述《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
比如深圳中院判的庄某辉案件,案件事实为:张某明(另案处理)等人借鉴云互助的多级虚拟资金盘模式,授意相关技术人员研发改进成为互助模式加级差模式合成的新型传销模式—“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善心汇会员登录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其中的共享互助系统,玩家必须要花费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才能成为系统的会员。为发展下线又同时制定静态与动态提成收益运营模式,通过“跳级、分润奖励机制”,以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同时会员通过发展一定的下线和向系统购买相应数量的“善种子”后成为高级会员。高级会员向公司购买“善种子”、“善心币”时可以享受5-8折优惠,然后再向五代以内下线销售,从中获利。
本案法院认为,庄某辉积极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通过宣传发展下线,让下线通过购买善种子、善心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它可参考案件还包括:夏某波、周某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8)鄂1024刑初54号]、林某杰、张某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8)粤01刑终1302号]、黄某军、陈某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2020)粤12刑终160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