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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之声(2021第005期)金融消费者权益(四)依法求偿权 附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1-09-03 17:19:0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中的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范围涵盖: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生命健康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必须当事人本人才能申请赔偿吗?
可以享受赔偿的主体包括:金融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开户账户信息本人); 金融服务的接受者(按照合约规定服务方应按照约定的范畴及标准实现服务承诺); 也可以是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金融消费者求偿权的维权方式主要通过如下两种途径进行。
自力维权:金融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告知经营者,或通过各级消委,要求经营者给予补偿。
公力维权:向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及主管单位进行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损害赔偿。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金融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分步骤采用两种途径结合使用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时间宽裕有一定资源经验经济基础完全可以自己维权;自己时间紧张经验不足可以委托专业维权律师或机构代理,尽量选择全风险代理按结果付费,这样即使不成功也不会有什么损失,也不会“二次受骗”。 维权的实现情况是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地位看金融消费者无疑处于弱者的位置,一方面,他们易受经营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已经没有财力与时间与经营者打持久战,而且还面临随时跑路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求偿的艰难,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放弃索赔。
 总之,金融消费者只要不轻易放弃自己求偿权益,抓住要点“速度快”就有可能维权成功。


 
案例解析:
现货交易委托理财交易无效,全额带息返还给投资人
涉案交易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当属无效。
【基本案情】
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品种)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提供会员席位以及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设施和服务,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乙商品交易市场一次性缴纳综合类会员当年年度管理费20万元。程某接到投资电话后,在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开设交易账户进行白银投资,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程某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提供的金属交易系统中就商品“白银批发100kg”及“白银批发50kg”进行了数笔交易,其中2013年10月14日所发生的第一笔交易显示的是“建仓—卖出”。程某在交易期间分两次入金,入金金额为1,456,933.34元,出金金额为112,395.38元,合计亏损1,344,727.31元。程某在交易系统中所进行的交易均未进行过白银实物交割。程某认为,本案白银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变相期货交易,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并未获得从事该种交易的国家行政许可,应对程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白银交易在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上均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在未获得从事期货交易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中组织期货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白银交易应为无效。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利用其熟悉并掌握的贵金属交易规则采用非法期货形式与程某进行白银交易,故其对交易亏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任何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均应具有一定认知,据其所述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信投资电话,并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等重要信息传送他人,足见其参与此次白银交易的不谨慎,对交易亏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被告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对交易亏损承担70%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作为交易平台,应对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系统设置和服务进行维护、管理,保障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中所进行的交易合法有效,故对于交易亏损部分,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在甲贵金属经营公司7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494X号民事判决: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程某返还手续费445,652.24元、延期费7,420.77元;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向程某返还手续费214,573.30元;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程某赔偿交易损失473,956.70元;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对于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程某其余诉讼请求。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沪02民终282X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风险点评析
本案的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系采取“分散式柜台交易”,由交易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所涉交易为高杠杆交易,无实物交割,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且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风险亏损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贵金属买卖属于专业机构投资领域,需要具备专业投资经验,普通消费者不宜涉足,更不应轻信代客理财。金融消费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时,一要了解我国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比如《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二是选择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交易,主动核查交易主体的资质,保证交易对象的真实、可靠,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三是关注资金的存管,集中清算、不经过交易场所的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是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管交易资金,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怀疑。

金融消费者维护权益合法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消费者在签订金融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发现有或者不理解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要求金融机构以予说明。
其次,如因为金融机构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没有发现或者理解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后,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提示:遇到损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的情况,第一时间停止操作,留存相关证据进行投诉举报,向专业人士咨询整理,适当时候可采取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报警。

下期预告:金融消费者之声(2021第005期)金融消费者权益(六)受教育权。投稿投诉邮箱2799457969@qq.com 微信:weiquan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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