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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之声(2021第001期)这么多年才知道:原来我也是金融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1-09-03 17:10:0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
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
另一类是购买股票、期货、外汇、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消费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虽有一定共性,但是金融消费纠纷影响力巨大,不仅是当事人本人身心蒙受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国内金融消费现状:
一、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业绩,弱化消费者投资风险教育提醒
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的代理人或者业务员在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及分红保险、万能险等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许多迫于业绩压力或出于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实施销售误导、虚假宣传、捆绑搭售等违规行为的现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在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
此类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还是在于银行保险机构本身。面对人员管理成本较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经营压力,银行保险机构往往倾向于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利润增长,而忽视了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这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对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设一直处于实质失效的状态,无法实现有效的预防式管理,引发大量纠纷和投诉。
“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银保监会披露的这个数字,既反映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也凸显了金融消保工作问题之严重。

二.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先“卖者尽责”,才“买者自负”
在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之前,各地法院在审理适当性诉讼时往往秉持传统商事案件的“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原则,重视契约自由,在案件审理中主要关注机构销售过程当中的形式披露义务。在上述文件发布以后,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开始转变审判思路,强调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并开始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审理原则,注重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中是否“尽责”即是否实质履行,譬如不能以形式上履行了给予客户告知文件、要求客户签名、填写风险测评表等程序来认定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情况。
现九民纪要在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上,进一步明确二者关系,即“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做到“卖者尽责”,然后再适用“买者自负”的法律后果。从落实该项原则的角度出发,九民纪要不仅对适当性义务内涵重新进行了广而全的定义,在举证责任方面也作出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规定
金融机构针对销售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所建立的风控措施,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应对照相应金融产品或服务领域的监管部门规范要求,对风控措施予以完善,以适当、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此外,由于监管层面规范性文件近年来更迭较为频繁,金融机构对此还应当及时关注并组织风控、业务人员积极学习、掌握监管的最新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此类行为: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金融营销短信,理财产品宣传上说“保本无风险”,强制搭售产品、擅自改变金融服务内容,以拒绝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挟获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办理信用卡业务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用于推销保险,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没有全流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被列为违规。金融监管更加注重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过程中来确保金融机构有实实在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而不仅仅是根据举报信息和产品信息来评估。
三、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严重缺失
我国消费者金融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普及程度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投资者金融知识普遍较为欠缺,难以理性分析与决策;收益与风险配比意识不强,易受高收益诱惑,对风险关注不足;投机性较强,存在博傻意识;契约精神缺失,风险自担能力薄弱,易采取过激行为。从已经发生的金融群体性事件分析,一些事件过错在金融机构,但相当部分群体性事件责任在投资者自身。如相信一些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机构编造的财富幻想而轻易出手;受到年利20%甚至以上高利的诱惑投资于非法P2P网络贷款平台;过于相信产品销售的正规金融渠道,对中介机构的分析报告与风险提示漠不关心;签署买卖合同时过于随意,往往忽略了合同关于卖方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轻信他人将自身账户交由他人(包括银行客户经理)操作,甚至合同也代为签署;等等。
 
风险教育当前基本由金融机构在做,缺乏第三方机构监督,大额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从流程上缺乏管控等等,也是金融纠纷、金融诈骗频发的因素之一。
广大金融消费者应理性评估风险承担能力,切勿轻信高收益宣传诱导,一定要在根据自身实际经济能力进行消费投资。

下期预告:金融消费者之声(2021第002期)金融消费者权益(一)知情权。投稿投诉邮箱2799457969@qq.com 微信:weiquan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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