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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放款至借款人账户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01 16:52:2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徐某诉甲银行、杜某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

金融借款合同是金融诉讼案件中数量较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类案件。本案徐某在与甲银行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未约定放款账户,但结合双方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的贷款额度,徐某向甲银行借款83万元意思明确,甲银行与徐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徐某虽未直接收到银行的款项,但从其还款行为、收取杜某的钱款等分析,徐某已在事实上收到银行发放的借款并按约履行每月的还本付息。徐某诉请甲银行、杜某共同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7日,徐某向甲银行提交《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循环贷款用款申请表》,并与甲银行订立《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额度为83万元,且办理了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随后,徐某在甲银行出具的空白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及空白的借款凭证上签字,《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中贷款金额系打印的83万元。甲银行向杜某放款83万元。徐某认为其从未收到过甲银行发放的贷款,且自2013年6月起,甲银行从徐某的银行账户内每月扣走钱款,总计123,665.58元,遂诉至本院,认为甲银行利用欺诈手段,伪造或篡改的贷款资料,冒用徐某的签名与杜某勾结,共同侵犯徐某贷款资金,要求确认《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无效,且要求甲银行归还被扣走的钱款123,665.5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庭审中,甲银行提交的《委托放贷授权书》载明“借款人本人同意将放款至杜某账户”,经司法鉴定,借款人处的“徐某”非徐某本人所签。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甲银行与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甲银行在合同的签订、审核、放款过程中虽有不规范行为,但其放款是基于徐某的贷款申请以及与甲银行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协议》、《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徐某虽未直接收到银行的款项,但从其还款行为、收取杜某的钱款等分析,徐某已在事实上收到银行发放的借款并按约履行每月的还本付息。徐某认为其没有全额收到杜某的钱款等,可以另案主张。甲银行扣取徐某的123,665.58元,合法有依。甲银行、杜某既无共同侵权行为,徐某也无损害事实,徐某诉请甲银行、杜某共同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沪0109

民初1898X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一审

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沪02民终750X号终审裁定:准许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一)风险点评析

在社会诚信体系缺乏信用监督与惩罚机制情况下,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还债,其中部分当事人受非法利益驱使,伪造或变造借款人签名通过《委托放贷授权书》形式将金融借款放款至借款人外的他人,再基于借款人对银行预先制订、重复使用的空白金融借款合同所涉放款情况毫不知情的表象,以非法融资或者非法占有为目骗取银行贷款,甚至夫妻虽然名义离婚,但实质上财产混同,在夫或妻一方作为借款人时借助另一方收款迂回使用金融借款。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金融消费者应对其账户信息、身份材料等重要个人信息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假借本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申请贷款时要量力而行,对超过自身偿还能力的消费应保持克制。不要听信他人借鸡生蛋的谎言,抱着侥幸心理申请贷款,结果财物两空。另外,在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不要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时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存在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合同约定的资金数额、放款账户等关键性内容,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预计外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后,应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到法庭进行陈述和抗辩,听取其他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帮助法院查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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