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具有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包括要求公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一定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各类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大致分为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知情权、对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对监管政策和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相关金融知识的知情权。
在当前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不仅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对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也很难对金融市场上繁多的金融产品进行逐个分析、筛选。因此,需要依赖相关的服务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进行分析,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金融评级机构,通过高质量的评级分析避免因信息不充分而使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
作为金融机构而言,应当有责任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金融市场的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金融消费者有关重要事项,比如金融机构在某项规定出台前,应当征求金融消费者的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并予以公布。
在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及所属会员单位代理商更需要准确无误地向金融消费者介绍并提醒金融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和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金融消费者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如果只是一味地促销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属于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近年来发生多起银行、证券公司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挪用客户资金用作他处,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将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解析1:前海汇能“夫妻档”负责人募资超80亿,30亿资金未兑付
前海汇能是注册地在深圳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徐某、康某系夫妻关系,先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在两人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公司存在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挪用基金财产等违规行为,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实上,此前深圳证监局已对徐某、康某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已将公司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深圳公安部门。结合徐某、康某违法违规情况和情节,在履行事先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后,深圳证监局于近日对两人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每经小编查询此前深圳证监局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前海汇能几大违法方面都有详细阐述。
第一,即是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前海汇能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天源贰号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等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深圳前海汇能叁号新三板投资企业、深圳前海汇能达荣壹号信息咨询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分别向投资者杨某募集资金50万元,向投资者熊某募集资金50万元。
此外,该私募基金还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与此同时,挪用基金财产。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和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系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分别募集资金1.501亿元和2.302亿元,合计3.803亿元,后前海汇能将上述基金财产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天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
警方现已对邵某强、陈某萍、肖某、尹某萍、卢某政、张某、王某、冯某飞、郜某红、张某凤共十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解析2:国泰君安证券前员工因挪用客户资金144万被判刑!
1997年9月1日至9月4日,吕卫东利用其管理、经手保证金存取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客户周某某孙某某夏某分别交纳申购张裕B股的保证金总计1444640元后并未汇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由其个人控制的林某账户,后其又使用公司资金为上述三名客户申购了张裕B股。
随后在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期间,吕卫东使用被挪用的资金在林某账户内进行证券交易。同年6月至7月,吕卫东多次从林某账户内转出资金共计149万余元,并将其中130万余元再次转入由其控制的徐某1账户继续进行证券买卖交易,同年8月24日,吕卫东从徐某1账户取款共计122万余元,
同年8月28日,吕卫东以请假为由逃匿。据该营业部同事刘某证实,“吕卫东请假外出后,公司担心账上有问题,专门查了吕卫东所管的业务后发现存在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8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侦支队接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分局桥西派出所通知,1997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144万余元的犯罪嫌疑人于当日11时到该所投案自首,后该支队民警将吕卫东接回审查。潜逃了21年的吕卫东终于归案。
最终,吕卫东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提示:投资者有权了解资金的实际情况,任何形式私用均涉嫌违法犯罪。广大投资人也不要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任何个人机构,以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下期预告:金融消费者之声(2021第003期)金融消费者权益(二)自主选择权。投稿投诉邮箱2799457969@qq.com 微信:weiquan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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