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6 23:39:0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深圳梁先生,今年35岁。曾与2018年开始创业,在蓝牙耳机市场打拼。但由于经营不善,客户资源不足,加上受疫情影响,他在银行多次借贷,债务已高达75万。
而此时,其全部的资产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且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债台高筑的他已无力全部偿还。
于是,2021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需在3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据梁先生说,申请个人破产前,他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获批个人破产之后,终于卸下了精神包袱。
自3月1日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条例》以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立法目的,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而倡导诚信、鼓励创业创新、保护市场主体,是贯穿《条例》的一根主线,也是法院审查、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标准。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此外,债务人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个人破产制度仍待全国推广。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鲁东大学教授王晓洁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人破产制定的立法建议》,其中就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后果在于,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而,摆脱“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关键拼图。
不只是深圳,全国多地近年来都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相关的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10月,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曾办结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今年2月3日,杭州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审结。
江苏省高院今年1月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江苏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已逾60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诚信生产经营的创业者,但受近年经济下滑影响或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陷入债务困境。由于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类人员没有免责解困、恢复元气的合法渠道。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地方性的法规、条例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债务人可能在全国各地欠债,出台法规、条例地区的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有法律界人士因此呼吁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拟在该法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所以,“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所以,那些想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人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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