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3 07:22:1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今日,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代理的投资人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次开庭进展顺利,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前期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示范案例确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这三个重要日期。而损失核定,是由上海金融法院依职权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计算模型及公式如下:1、名义买入成本 = 买入均价×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股数;2、名义回收成本 = 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票回收成本 + 基准日持有股票回收成本 ;3、名义损益金额 ;4、名义损益比例 =(名义买入成本-名义回收成本)÷ 名义买入成本×100%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代理的投资人起诉,已有部分投资人拿到中毅达赔款。该批次投资人维权的诉讼时效已经截止。但回溯中毅达被处罚经过,其在2020年又收到过行政处罚,针对该次处罚投资人仍可以维权。
2020年3月3日,ST毅达(A股600610、B股900906)再发布公告称,于2020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微信小程序“俞强律师”登记索赔,中毅达600610的投资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望获赔:条件1::在2016-6-2 到2017-7-5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7-7-5之后卖出或持有。条件2:在2017-10-1 到2018-3-23 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8-3-23 之后卖出或持有。
据天眼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国纺织机械厂,已有近90年的悠久历史。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工业用季戊四醇、工业用双季戊四醇、工业用三季戊四醇、特级品季戊四醇等季戊四醇系列产品,工业用三羟甲基丙烷、工业用双三羟甲基丙烷等三羟甲基丙烷系列产品,食用酒精及副产品DDGS饲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