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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遭P2P非法侵害后该如何投诉

发布时间:2021-06-19 23:35:36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在最近的几年里,我们看到P2P网贷行业之所以混乱除了他们不合规以及其非法催收的行为之外,还有一些似乎忘记什么是“媒体责任”的媒体“为虎作伥”,他们在不明真相或扭曲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所有读者带进一个错误的“误区”,甚至发文章没有相关的依据完全靠“猜测”去验证事实,而这样的真相只能让他们“为了钱”而扭曲。

近日,我们看到每日经济新闻发布的名为《恶意投诉、编造艰难处境……“反催收联盟”真有“逃废债秘籍”?@债务人: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文章感觉到这是在丢所有媒体的人,因为这篇文章中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支撑其文章的内容的证据,说白了这篇文章的发布本身就带着一种“恶意诽谤”的意图所在。

当我们看到这篇新闻的时候,我们很想问问每日经济新闻的这名叫作者胡琳和编辑廖丹,债务人在饱受P2P网贷平台非法侵害后怎么就不能投诉了,难道你的意思是让债务人在遭受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催收机构非法侵害后就没有权利“维权”和“投诉”了吗?你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思维是一个记者该有的思维吗?

其实一直以来,我们对于所有的媒体都是一视同仁的,但是恰恰就是有些媒体“为了钱”不顾媒体的责任去发布一些“毫无依据”的文章去“颠倒是非黑白”,甚至还“为了钱”还去扭曲事实的真相把信任他们的读者带进了一个错误的误区,这样的媒体还谈何是媒体呢?

在文章中每日经济新闻提及“2020年以来,疫情之下,不少人收入受到影响,个人贷款逾期有所抬头。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针对受疫情影响存在资金压力的用户,给予调整贷款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一系列灵活的方式来应对这部分客户到期的贷款。”

而实际情况是,在疫情期间债务人每天都在遭受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恶意骚扰,很多债务人因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想和这些P2P网贷平台进行协商,但是均遭到了拒绝,这些P2P网贷平台甚至还严重恶意侵害了和他们打电话协商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每日经济新闻文章中的这段存在严重的不实行为,甚至还有包庇高利贷以及犯罪分子的嫌疑。

其中文章中还提及“却不曾想,银行的这一举措被恶意逃废债的人盯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打着疫情的名义,恶意逃废债的各种反催收人士悄然成立了“反催收联盟”。他们不仅熟悉催收机构业务要求、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认准疫情期间监管和银行对于收入受影响用户的灵活还款举措,通过恶意投诉、编造艰难处境等套路达到逃废债的目的。”

我们很想问问每日经济新闻的作者胡琳和编辑廖丹,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存在,而在疫情期间这些银行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不顾“不可抗力因素”的条款,肆意的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些债务人在积极的和银行进行协商,但是这些银行却频繁的拒绝债务人的协商诚意,银行甚至还不惜违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而这些都是在相关法律规定上有着明文规定的条款却被这些银行“视而不见”,反而银行信用卡用户在疫情期间频繁遭到不知名的催收机构恶意催收以及非法讨债的迫害,是你们看不见呢?还是装作“心瞎”看不见呢?

甚至文章中还提及了“实际上,“反催收”现象早已出现,对出借人利益造成损害,对行业与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针对影响恶劣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今年的两会上,“打击恶意逃废债”作为稳金融的重要手段,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今年来,面对恶意逃废债数量抬头,全国各地的金融整治部门、公检法部门都纷纷加入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中,并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追究逃废债失信人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反催收”这种现象虽然是存在的,但是大部分“反催收”的人员是遭受到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非法侵害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才进行投诉的,再说了,我们请问问每日经济新闻的作者胡琳和编辑廖丹遇到了非法讨债和涉黑的催收人员,我们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为什么就不能“反”他们呢?毕竟维护法律权威和抵制犯罪行为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们在说说什么才是“恶意逃废债”呢?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我们请问问每日经济新闻的作者胡琳和编辑廖丹,你们每日经济新闻是如何断定债务人是“有履行能力”或可履行的资产呢?你们又如何认定债务人是可以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的呢?

作为一个媒体,主要责任是引导读者切入正能量的思维因此而引导读者的正确思想,而每日经济新闻的这篇文章漏洞如此之多,说白了就是一个“没有道德和责任”限制的行为所在,主要的是这篇文章扭曲了当前的事实真相而涉嫌包庇高利贷、涉黑催收、非法讨债等犯罪分子的意图,我们希望每日经济新闻对于我们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

此文章不存在任何的恶意行为,我们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具备监督媒体的合法权利,我们要求每日经济新闻回答我们文章中的问题是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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