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7 00:00:36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21年5月20日上午,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某庆、周某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利用网络罪、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庆与周某共谋。由周某负责提供虚假的股票、股指交易网站,胡某庆、周某两人共同负责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则负责寻找被害人,在虚假的股指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中,周某与海口某信息公司的股东李某等人(另案处理)联系购买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交易网站。为实施诈骗,周某、胡某绍发展多人成为代理商,各代理商下业务员以小组为单位分工合作,与被告人李某文组织的“老师”团队相互配合,先后利用该虚假交易网站实施诈骗。
代理商先将网上购买的真实股民信息发给各自小组业务员,业务员使用多个微信号,冒充“老师”、“老师助理”、股民等多种身份,在群内发布各类股票信息,谎称根据“老师”的指导赚到了钱。在骗取股民信任后,“老师”谎称股市低迷,带股民炒股指,借此向股民推荐由被告人李某松等人设立的虚假网站,骗取被害人资金,并通过虚假网站设置的支付通道将被害人资金直接转移至周某、胡某绍等人控制的账户中。
李某松作为该信息公司负责技术的股东,明知设计的交易网站用于实施诈骗违法活动,仍全面负责虚假交易网站的设立和运维,,造成被害人在虚假交易网站被诈骗金额达1562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询问、调查。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