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19 22:56:5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王女士诉称,她因朋友介绍森盟公司的皮肤缓释剂能够让人在注射后立即年轻20岁以上,于是动了心。2007年12月26日,森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来到北京,在宾馆里对王女士进行了注射手术,并收取了2万元美容费。
王女士说,手术后没几天她就出现了不良反应,面部和颈部多处出现了肿块。徐某再次对她进行注射手术后,面部症状仍继续恶化。去年5月她去医院检查发现,药物在她面部、颈部的皮肤内形成了多达80多处的金属颗粒,不能完全清除,且手术要留有疤痕。事后,王女士因此一度处于焦虑抑郁状态。因此向两被告提出索赔40余万元。
对此,被告森盟公司和徐某均认为,王女士的损害后果与注射美容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因此均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及治疗预期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为王女士注射的“纤维素酶4000”与人体皮肤组织不相容,注射后王女士面、颈部出现异物团块近80处,预计还需进行35次手术。因此鉴定意见认为王女士的面、颈部异物沉着符合九级伤残;后期手术治疗费用需3万元左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森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后期手术治疗费共计3.1万余元,残疾赔偿金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