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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厦门被收费公益维权人士起诉厦门物价局

发布时间:2009-02-19 13:18:0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到厦门住宿的旅客除花费客房费外,还被征收客房费4%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该规定令众多旅客不解——
公益维权人士起诉厦门价格调节基金
■本报记者 张文章
    到过福建省厦门市宾馆旅社住宿的旅客有这样的体验,除了支付客房费用外,还被征收客房费4%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这项收费引起了知名公益维权人士丘建东的关注,作为旅客,他认为此项收费欠妥,向厦门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将价格调节基金收费主管部门厦门市物价局诉至法庭。1月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价格调节基金已向旅客征收4年
    厦门市这项针对在宾馆旅社住宿的旅客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来已久,真正与此较真的是丘建东。2008年1月2日,丘建东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2006年11月5日他来厦门市,住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驻厦办事处招待所,住宿两天支付住宿费120元,被收去基金4.8元,询问后他得知,此“基金”是厦门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丘建东向记者出示了该招待所当时给他开具的“厦门市宾馆、旅店业(住宿)专用发票”,记者看到,发票上标示的收费有两项,一项是住宿费120元,一项是基金4.8元。
    记者随机调查了厦门市的翔鹭五星级大酒店、海悦酒店、新时代商务酒店等酒店,发现这些酒店均按旅客总房费的4%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然后统一上缴市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翔鹭五星级大酒店总台服务员表示,不管是否开发票,房客都要缴纳该项费用。
    记者随后到福建省省会城市福州市的温泉大饭店、西湖大酒店等酒店进行调查发现,福州市的酒店除了收取客房费外,没有代征类似的政府性基金收费。
    记者从有关部门拿到收取这项费用的相关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渠道,按旅客入住缴纳房费的4%恢复对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据悉,此前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是面向餐饮、娱乐业等行业企业征收的,征收比例是3%。
    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渠道的请示》(厦政(2003)42号)这份文件中,记者看到有关政府部门对征收此项费用的阐述,“取消对餐饮、娱乐业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就是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之一;而从游客的角度看,因价格调节基金的金额不大,不至于给游客造成多大的负担;调整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不会带来负面影响”。
    ●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起诉物价局
    丘建东认为,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应是行政部门征收,《立法法》规定征收公民的财产只能制定法律,该基金的收取凭厦门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涉嫌不合法。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被收的4.8元价格调节基金。
    2006年11月26日,丘建东向厦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3项复议请求,即: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7日向申请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4.8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申请人被行政征收的财产4.8元,对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厦府办(2003)235号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同年12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厦门市物价局对来厦旅客按住客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计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系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并为国家价格立法所确认。
    丘建东对此复议答复不服,他认为,《价格法》及其相关法规关于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是调整政府与经营者的关系,没有授权当地政府可向旅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2007年3月,丘建东起诉收费管理部门厦门市物价局,请求法院撤销对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4.8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被征收的财产4.8元。在一审法庭上,厦门市物价局辩称,该局是依法执行厦门市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只要行政执行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内容,则该执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2007年10月1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价格法》第27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该条系授权性条款,政府依法有权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法院认定厦门市物价局向丘建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4.8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合法有效,故一审驳回了丘建东的诉讼请求。
    丘建东对此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丘建东表示,他找到新的依据,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性基金项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在财政部财综(2007)4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中,福建省只有铁路建设附加费可收,没有厦门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根据财政部财综(2004)104号《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于1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
    ●这项基金是否该向旅客征收引发争议
    丘建东认为,厦门市调整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把对餐饮业征收改为对客房业征收,等于擅自开征客房业的价格调节基金;二是擅自提高征收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至4%;三是把原先对经营者征收改成对消费者征收,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四是这项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收取未经国务院批准。
    一名曾去厦门旅游的旅客刘先生称,厦门市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的做法涉嫌地方歧视,因为客房业的消费者大部分是外来的,本地消费者基本不会缴纳这样的基金。由外来消费者承担该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失公平。
    福州元一律师事务所陈先汀律师认为,公民没有义务向政府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公民实体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政府收费的合法性必须得到审查,并向旅客交代清楚,而不是简单的依靠行政授权。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主任方榕生认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如果一个地方为了地方利益随意向外地旅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那么,每个地方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理由征收各种费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最终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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