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19 13:11:0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08年3月19日上午原告林枫在被告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现金3000,取完后提款机吐出的凭证竟然是白条,没有任何数据显示,随后找到银行进行交涉,银行工作人员 解释说,在取款机几天前就已经没有墨了,当时我说,既然早知道,为什么不更换,他们说因为业务忙,没有顾上,当时原告坚持要被告给出具这次取款凭证和跨行收取原告手续费2元的发票,被告员工坚持说,2元钱手续费,不可能给发票,最后我找到负责人,经过将近一个小时的协调,被告才给原告写了个白条,条上写“兹证明,农行卡:62284 8002 00717 *****,于2008年3月19日10:27分,在招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人民币3000元,收取了人民币跨行交易费人民币2元”加盖的公章竟然是“储蓄业务章” 。
大家都知道,自动提款机是为了方便群众而发明的,自动取款机的利用 ,可以让广大储户节省时间来进行业务往来,可是,原告竟然等待了两个小时,仍然没有任何合理的结果,如此大的企业,竟然据给发票,竟然自动提款机几天都没有油墨而无人问津。所以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很多损失,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没有服务凭据所耽误时间损失费3.15元。原告索要发票,不只是为了报销用,也是监督商家积极纳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原告认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庭现场,双方争论激烈,招商银行派出了两名律师到庭辩护,当场招商银行的律师先向原告赔礼道歉,表示自动提款机没有墨水属于被告的责任,并认为收取手续费一方并不是招商银行,而是农业银行收取的2元手续费,发票应该由农业银行出具。
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表示:自动提款机是现代高科技银行服务系统,由于他便利,快捷深受市民欢迎,但是,因为招商银行的提款机没有了墨水,消费者无法取得服务凭证,在索取服务凭证过程中,耽误了消费者近一小时的时间,所以被告方是有责任的,虽当庭招商银行方面已经向原告多次赔礼道歉,但不能弥补给消费者带来时间上的损失,所以消费者要求赔偿3.15元的诉讼请求将可能会考虑给予支持。
庭审现场,天津电视台,每日新报,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进行了跟踪采访。
和平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15日进行了宣判,判令招商银行赔偿原告3.15元,诉讼费25元由招商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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