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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制周报》报道芦荟酸奶违法报道

发布时间:2009-02-19 12:56:1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本报第2006期报道《长沙一消费者发出紧急公益举报函:酸奶随意添加芦荟违法》后,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本报维权热线:0731--4839110也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关于芦荟酸奶的投诉。

长沙消费者黄平国对“南山牌”芦荟酸奶的举报后引起了卫生部门的高度重视,长沙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下称望城分公司)"南山牌“芦荟酸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所采用芦荟原料供应厂家不能提供其”芦荟酱“作为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经营的有效许可批件或证明材料。

近日,《法制周报》记者对该公司望城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采访核实,对方只提供了”所采用芦荟材料为库拉素芦荟,属于卫生部公告确认的新资源食品,可用于食品生产“的检验报告,未能提供对该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经营的许可批准材料。

卫生部门查处

今年9月底,长沙消费者向湖南工商、卫生、质监部门发出紧急举报函,举报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南山牌“芦荟酸奶在产品配料中标注的成分是芦荟果粒,且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0月23日,长沙市卫生局法监处负责人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该局10月10日接到举报后引起高度重视,立即派卫生监督员对”南山牌“芦荟酸奶进行调查,对生产经营”南山牌“芦荟酸奶的望城分工司进行了严肃查处。

长沙市卫生局在给消费者黄平国的回函《关于投诉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南山牌”AB益生菌中加入芦荟问题调查处理的回复》中称,长沙市卫生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公司的“南山牌”芦荟酸奶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南山牌”芦荟酸奶产品中确实加入了芦荟果粒,芦荟原料为山西省运城市风陵度开发区康恵食品厂生产的“芦荟酱”,厂家不能提供该“芦荟酱”作为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经营的有效许可批件或证明材料。生产经营“南山牌”芦荟酸奶的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也未取得许可其产品加入芦荟成分的有效审核证明材料。

长沙市卫生局在回复中称,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当即责成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即时向省卫生厅进行申报,在未取得有效许可批准前,停止“南山牌”芦荟酸奶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厂家:已更换原料供应商并加贴标签

11月3日,记者联系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梁小姐表示是公司经理肖总在处理芦荟酸奶问题的事,约定第二天接受采访。

11月4日,该公司酸奶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音)电话回复记者,“之前芦荟原料采购中出现了一点小问题,但现在供货商已经更换为北京XX厂家,证件齐全,有轻工业部的批文,有检测报告。”他强调,“芦荟是个普通食品,普通超市都能买得到,我们添加在酸奶中的芦荟都是非常微量的,而且经过严格处理的,对人体没有损伤”。

对于投诉中的“南山牌”芦荟酸奶产品标签问题,李斌表示已经整改并加贴了标签。

11月5日,记者在来到位于望城亚华乳业科技园望城分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采访核实,自称为办公室主任的潘先生告诉记者,总经理和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在总公司开会,他表示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在酸奶中添加芦荟无须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只要把新资源食品信息情况通报就可以了。关于芦荟供应商的生产许可批件材料,他让记者电话联系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电话中,李斌再次强调芦荟供应商已更换为北京XX公司,证件齐全,他表示稍后安排人从办公室取相关批件材料。约10分钟后,潘先生告诉记者,”研发部办公室门打不开”。他向记者承诺,“明天让研发部门负责人跟你联系解释此事”。

11约6日,潘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正忙着出国,没时间”,受他委托给本报传真发来两份证明材料。其中一份为证明该公司所采用的芦荟原料为库拉素芦荟,“属于卫生部公告确认的新资源食品,可用于食品生产”的检验报告,另一份为卫生部关于消费者反应芦荟酸奶问题的回复。记者表示这并不是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有效许可批件的证明材料,潘主任称“要跟研发部门负责人联系后,再给记者回复”。截止记者发稿时,本报并未收到该公司关于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有效许可批件的任何回复。

“南山牌”芦荟酸奶仍在销售

10月29日至11月12日期间,<<法制周报>>记者在长沙市侯家塘新一佳超市等多家超市看到“南山牌”芦荟酸奶仍在销售,不过该产品已经用不干胶加贴“本品芦荟果粒系精选库拉素芦荟,库拉素芦荟属于新资源食品,不适应孕妇及婴幼儿食用”的标签。

“我通过媒体举报的目的,是为了吸取“奶粉事件”的教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引起执法部门重视,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规范”.黄平国说。

关于“南山牌”芦荟酸奶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芦荟酸奶企业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而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规定进行。若产品首次上市前未报经卫生部审核批准,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生产经营“南山牌”芦荟酸奶的企业,其使用新资源食品也应依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履行报批程序。

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添加芦荟成分,势必侵犯消费者的身体安全权益。

酸奶随意添芦荟涉嫌违法 消费者发举报函引重视

在人们持续关注乳品行业时,长沙消费者黄平国对芦荟果粒酸奶添加芦荟成分的一封举报信,引起了人们对厂家添加芦荟成分的警惕。
  前不久,黄平国分别向湖南省质检、工商和卫生部门发出紧急投诉举报函,称在普通食品中擅自添加芦荟成分属违法行为,有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特别是孕妇儿童会出现过敏反应,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难道“芦荟酸奶”并非人人宜食?记者针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消费者举报“芦荟酸奶”
  黄平国在这份举报函中列举了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山牌”AB益生菌酸酪乳。他认为,该企业销售的酸奶产品在配料表中标注的成分是芦荟果粒、芦荟肉等,且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而卫生部(2008年十二号公告)规定:“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作为新资源食品,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但应该明确标示不适应人群:孕妇、婴幼儿。
  “芦荟果粒、芦荟肉等不是‘库拉索芦荟凝胶’,在普通食品中擅自添加芦荟果粒、芦荟肉属违法行为。”黄平国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我发出公益举报,是想请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吸取奶粉事件的教训,请有关部门依法紧急查处这些被擅自添加芦荟的奶产品。”
  记者调查发现,黄平国所指的“添加芦荟的奶业产品”,几乎所有的酸奶厂家都在生产。在市场上,除了“南山牌”AB益生菌酸酪乳,“伊利”、“蒙牛”、“光明”等几大乳业巨头,都出产有添加芦荟成分的酸奶,且品种规格繁多,销售覆盖面广。记者在长沙市场上找到的相关产品有:伊利的“大果粒·芦荟+猕猴桃”酸牛奶、蒙牛的“纤维新意·芦荟+黄桃”酸牛奶、光明的“芦荟酸奶”等,都属于“天然果料+益生菌”的健康概念奶品。
  记者注意到,在这些产品的配料表中,都只注明“芦荟果粒”或“芦荟果肉”之类,未说明所使用芦荟的种类和含量,更没有提示部分人群可能会对芦荟过敏或不宜食用芦荟。
  “芦荟酸奶” 并非人人宜食?
  黄平国在举报材料中详细列举了理由: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可供食用的品种很少,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
  他说,包括亚华乳业在内的各大添加芦荟的奶产品,在包装上,对上述禁忌并未附加警示,这会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博士蒋先生告诉记者,芦荟有300多个品种,并不是所有的芦荟都可以药用、食用,可以入药用的只有10多种,可食用的仅有几种。如库拉索芦荟,既可药用又可食用,被各国和地区广泛种植。华芦荟和上农大叶芦荟均是库拉索芦荟的变种,好望角芦荟(又称开普芦荟)也是传统的药用植物。
  但他强调,芦荟并非人人宜食,有些人对芦荟的蛋白质过敏,如饮用芦荟酸奶后,出现过敏反应,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即使可以食用的芦荟也需要有控制地食用。因此,对芦荟容易过敏的孕妇等特殊人群,不应食用芦荟制品。
  引起工商部门重视
  正因为食用芦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我国尚未放开芦荟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芦荟果粒能否加入酸奶中?黄平国在举报中称:“2002年,在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芦荟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他还称,今年5月,卫生部发布第12号公告(新资源食品目录),“库拉索芦荟凝胶”被列为7种新资源食品之一。根据目录,“库拉索芦荟凝胶”就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
  黄平国说,这并不是说制约芦荟食用市场准入的瓶颈被彻底打破了。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门审核批准。”“不能随意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芦荟,必须符合有关法规。”黄平国强调。
  “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作为新资源食品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但应该明确标示不适应人群为孕妇、婴幼儿。而亚华乳业销售的产品在配料表中,标注的成分是芦荟果粒、芦荟肉等,这些成分与卫生部12号公告中批准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完全是不同的品种。
  10月7日,黄平国接到长沙市工商局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肯定他的公益举报很有责任感,并表示,工商部门收到举报函后,对他提出的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将会同质监部门进一步研究。
  卫监官员的担忧
  10月9日,《法制周报》记者致电“南山牌”酸奶生产厂家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县分公司,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公司产品用的是芦荟果粒,符合卫生部的最新规定,没有任何问题,公司已接到此类信息,公司领导已经作出处理。该公司在随后给本报传真的《关于芦荟酸奶中芦荟原料使用的回复》中表示,“我公司生产的芦荟酸奶中所添加的芦荟果粒原料,是按照国家相关生产工艺处理后可使用芦荟品种的制成品,芦荟酸奶的生产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产品完全合法合格。”
  另外一家品牌奶制品公司的客服代表对记者说:“芦荟具有排毒养颜的保健功能,我们的产品都经过了严格的检测,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选购。”
  然而,有专家对此表示担忧。在一次全国公共卫生与食物营养高层论坛上,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处长高小蔷对商家随意在产品中添加芦荟的现状表示了担忧。她指出:“芦荟,无论是作为新资源食品还是保健食品,只有两个品种可以食用:好望角和库拉索。但在市场上,各式各样、不同企业的酸奶中,芦荟已被普遍添加。严格意义上讲,虽然过去曾批过保健食品,但至今卫生部并未将其列入新资源食品,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普通食品。”
  高小蔷说,“企业添加行为本身已是违规,更有甚者,并无企业对其使用的芦荟品种进行标示,老百姓知情权何在?作为一名监督人员,我心情沉重。” 
 (作者:蒋伟 /文 伏志勇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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