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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忽悠”商洛家天下房产中介强收订金,

发布时间:2020-12-05 21:07:1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买房交订金时,商洛家天下房产中介和房东及客户三方当面约好,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可以在物业名下更名,在交了2万元订金后,等到签购房合同时,房东却说无法更名。此时,客户商洛的陈先生想退房,但中介机构和房东却以陈先生违约为由收取违约金,这让陈先生感觉自己被忽悠了。


客户:口头约定可更名 签合同时却变卦了

陈先生是商洛人,最近急于购房,前段时间他在网上售房平台看中了商洛市区一套房屋,之后房屋中介机构联系了陈先生,在仔细看了房子后,陈先生了解到,这是某厂子的一套职工房,没有房产证,陈先生心想反正是自己住呢,过不了户也行,只要能在物业名下更名也可以。


陈先生说,11月17日在商洛家天下房产中介的联系下,他与房东见了面,商谈了具体价格,最终以82.6万成交,于是陈先生便交了2万元的房屋订金,签顶协议前他再三询问中介机构和房东,可否在物业名下更名?得到的答复都是可以。“交了订金后我便开始筹款,约定11月24日交纳50万房款,其余尾款年底前交清。”

让陈先生想不到的是在交了2万元订金后,等到11月24日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却被房东告知:无法在物业名下更名。陈先生随即要求退房,但此时中介机构和房东却不答应。经过再三协商,中介机构收取的1万元只退还5000元,房东收取的1万元订金只退还2300元,并且还需陈先生写一份自愿放弃购房的书面材料才给退订金。

家天下中介:不要再“骚扰”我

“我通过中介机构买的房子,出了问题多次找他们,他们竟说不行,你去告去。” 陈先生感觉自己被忽悠了,但因当时是口头约定,交定金的协议也未明确物业更名一事,无法拿出证据,他只能忍气吞声写了自愿放弃购房协议,领取了7300元订金。事后,陈先生从朋友处打听,自己先前看中的房子是单位集资房,并没有房产证,是不允许出售的,感觉自己被套路了。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多次联系中介公司负责人,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并发短信告知记者,不要再“骚扰”他。

12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二三里记者来到了位于商洛市北新街中段的商洛家天下房产中介,发现大门紧锁,据知情人称,这家房屋中机构长期就没太见到有人上班。随后根据房屋中介机构所留的广告牌电话,记者拨打过去表明采访意图后,对方直接挂掉了,再打便无人接听。记者尝试联系陈先生购买房屋的房东,但因陈先生在交订金时,一直是通过中介联系的,也没有房东电话,记者联系未果。


陈先生表示,自己只看了一次房,十天之内就损失了一万三千元,他实在没办法接受。虽然订金合同中没有更名这一条,但他和卖家口头约定时中介明明也在场,就算违约也应该是卖家先违约,他没有向卖家要双倍定金就算了,中介和卖家竟然合起来扣除他这么多违约金,哪有这样的道理?

律师观点

交易中若存在欺诈行为,买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协议,要求卖方(或收取款项的中介机构)返回订金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武,他表示,陈先生如果购买的是单位集资房,不考虑卖方缔约时是否存在欺诈等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单就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来看,三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为有效,卖方应在具备过户(包括物业更名,确认业主身份)条件时及时为买方办理过户。但是,如果卖方在出售时明知无法为买方办理物业更名的情况仍以能够办理为核心卖点发出要约,使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进而使买方权利受损害,那么买方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购房协议,协议若被依法撤销后则自始无效,卖方应当向买方返还取得的订金。作为中介机构,如果明知卖方无法完成更名仍居中促成交易,则也有相应的过错,应与卖方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责任。

作为购房者也可以向行业协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中介机构这种行为,要求追究其相应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面对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城改回迁房等特殊房产时,应审慎交易,注意规避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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