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18 19:03:3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张海英案发,揭开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在监督缺失的状态下,企业高管可以为所欲为,虚报、截留、隐瞒、侵占……无所不用其极。
8790万———又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
这是安徽漯阜铁路公司原董事长张海英贪污挪用国资的数字。
张海英曾因漯阜铁路民营化而风光无限,数年后,她又因这起改制而摔倒,而且还被摔出了“原形”:在改制时存在贪污、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占了大量国有资产。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海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海英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张海英案,揭开了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黑洞”。
问号一:“零资产”如何形成?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零资产”改制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往往看起来不错的企业一到改制时要么资产归零,要么资产为负数,着实让人们困惑不已。
张海英案给人们揭示了其中的奥妙。
第一步:把国有企业描绘得气数将尽,逼迫有关部门同意改制。这一步很关键。
张海英主政的漯阜铁路(河南漯河———安徽阜阳)是连接京广、京九两线的一条标轨铁路,由河南、安徽两省于1975年2月投建铺通。该路安徽段由隶属阜阳市政府的阜阳地方铁路局管理经营。1988年5月24日,经安徽省经委批准,阜阳成立地方铁路管理局,核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2年,因漯阜铁路线路老化,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对其所有的漯阜铁路线路进行技术改建,并向国家计委、铁道部申请国债资金。为了将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为由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时任阜阳该局局长的张海英,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技改项目为由,多次向阜阳市政府请求对该局进行改制。2003年10月,阜阳市政府成立了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领导小组,开始着手改制工作。2004年7月,阜阳地方铁路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漯阜铁路的改制一度为张海英赢得炫目的光环。她获得改制当年的安徽省百万职工“十五”发展创新工程先进个人,随后又获得了“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称号。
然而,事实证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侵占国有资产改制。
第二步:利用领导、参与甚至主导改制的便利,采用虚报、截留、隐瞒、侵占等手段在资产上做手脚,完成资产归零。
在漯阜铁路改制中,仅虚报、截留职工身份置换金,就达到人民币386.9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初,张海英安排时任副局长的赵卫军让劳资等部门测算单位的人数,并要求尽可能地把人数做多、标准做高。在测算身份置换金过程中,赵卫军等人按照张海英的安排,虚报在职在岗人员工资、农民工和临时工的补偿金和内退人员工资约300万元。2004年7月,张海英安排人事、财务部门截留补偿金84万余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386.9万元。
张海英还通过隐瞒的方法“藏”起了数千万元,其中隐瞒运费收入合计为人民币1422万余元。
从2004年1月1日起,漯阜线根据铁道部规定,开始扩大分流运输货物的计费范围并对通过漯阜线货物的运价进行调整,但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仍按照铁道部原来规定的计费范围及运价计算当月的运费收入。郑州铁路局、上海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局太原分局实际代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收取的运费,比该局记入会计账册的运费要多出一部分。2004年3月左右,该局的财务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并确认这个差异是由于铁道部分流政策的改变引起的,于是向张海英做了汇报。张海英遂安排财务人员将多出的运费(即溢收款)暂不确认为收入。2005年9月,张海英安排财务人员将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的溢收款调整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入入账。此外,改制时,张海英还安排财务人员不把客服公司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审计人员,使得客服公司资产在评估报告中没有体现,改制后,客服公司账户上的204万余元的资金被转到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账上。
办案人员说,在改制过程中,张海英采取安排财务人员隐瞒资产、干涉资产评估、擅自决定股东组成人选等手段,致使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以负资产实施改制。张海英趁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收入、虚报负债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2014万余元。
第三步:在“零资产”状态下,企业高管们得到大量股权,侵占国有资产的目的达到。
2004年7月,阜阳地方铁路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局长的张海英用540万元成为漯阜公司54%股权持有人,其他股份亦由铁路局原高管、中层分持。
“在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后,张海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4756万余元。”办案人员认为,张海英的职务侵占可以说是令人咋舌。
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张海英的大股东地位,可以做到为所欲为。比如,2005年11月15日,由财务人员张恒桂刻制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阜阳银河支行开设了户名为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的账户。
2006年3月22日,张恒桂按照张海英的安排,从其保管的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阜阳运输代理公司开设的账户上,转款1500万元到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账户。当日张恒桂从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账户上开出9张现金支票计款1500万元,交给汝建波(系张海英妹夫)。张海英安排汝建波将此款带到上海交给赵同欢(系张海英丈夫),用于成立徽凰公司验资。同年3月31日,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预付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名义予以平账。
在总共10笔的侵占中,最高的一笔竟高达2500万元,这些款项基本上都转到了徽凰公司账户。上述各项累计人民币7093万余元,扣除张海英贪污所涉款项及张海英用于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费用,张海英共计非法占有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人民币4756万余元。
问号二:黑洞是怎样产生的?
在庭审中,张海英称,改制是市委市政府逼她改的,原以为只要执行市委的改制方案就可以了,没想到竟因当年的改制成了罪犯。
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海英的“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方法隐蔽和复杂,往往与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增加了难度。企业改制中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表明当前企业改制的现状为“张海英”们侵占国有资产提供了模糊空间。
国资部门一位人士说,在很多时候,国企负责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更重要的是,部分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过程中,购买者很多是原企业的管理者。由于他们对出售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非常清楚,并参与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这就为这种人用最少资金、甚至不出分文购买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再就是监督的缺失。2004年7月,张海英为了缴纳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款,向阜阳市银河信用社的詹晓英提出贷款,后银河信用社决定给张海英提供个人信用贷款500万元,但需采取月初贷月末还这一续贷方式。2004年7月22日,张海英从银河信用社贷款500万元,7月30日张海英安排张恒桂从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支出5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贷款,后于8月1日从银河信用社贷出500万元归还到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从此,张海英采用“月初贷月底还”的方式持续从银河信用社贷款一直到2005年7月31日。
除了贪污、职务侵占外,张海英还被认定挪用资金和行贿。
对于在个人职务升迁及其他事项中行贿安徽省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15万元,张海英表示认罪。
在挪用资金方面,张海英的行为也令人“感佩”。张海英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用于为其个人和家人还款,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
阜阳中院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张海英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以四罪并罚,作出对张海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宣判后,张海英不服,提出上诉。
“这在我们的意料之中。”参与张海英案公诉的赵军说,开庭时,张海英推翻了自己的供诉。
一位参加庭审的媒体人士这样描述当时的庭审:在进入法庭时,张海英向前来旁听的亲友高呼“我是清白的”。而且,在法庭验证张海英身份时,张海英大声回答:“民营企业家”。庭审中,除对行贿事实认可外,张海英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犯罪所指控事实全部否认。
这和大多数经济犯罪当事人为了保命、获得轻判,认罪态度好不一样,但参加旁听的人们仍然看到了这位昔日“女强人”的恐慌:“开庭前张海英让妹妹拿来她想穿的衣服,尽管着装讲究,但掩饰不住满脸苍白和憔悴。”
据了解,随着张海英的落马,2008年初,阜阳市政府重新收回了对漯阜公司的控制权。
案 意
“应当说,管理层收购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他们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在利益面前能够迅速形成利益共同体。”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从发认为,张海英案多年后才案发,就是因为国企管理层收购国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管理层自己制订优惠收购政策,对自己实施人们“想象不到的优待”,国有资产就在这种“优待政策”中大量流失。
办案检察官在分析该案时认为,这起案件显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着三大漏洞:一是体制不健全。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监督制约不到位。任何事情都由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三是权力的私欲化。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
“国企改制本身没有错,然而国企管理层却将改制视为拥有权力的最后一次盛宴。”胡从发认为,防范国企改制的资产流失问题,关键要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最容易发生的隐匿资产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不给觊觎国有企业资产的人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