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7 22:11:0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日,丰都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有来等32人涉嫌诈骗罪系列案。被告人高有来等3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高有来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下设市场部、转型部等部门,市场部招募业务员进行培训,后利用被告人高有来、潘子玉、金秋等人通过网上非法购买等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公司没有推荐股票的能力和资质的情况下,以虚构公司有专业老师可以指导客户炒股以及个人炒股盈利系有专业老师指导等方式,向客户发送虚假盘后票信息和盈利截图,从而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缴纳680元至7600元不等的会员费、服务费;市场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冒充专业炒股老师配合业务员实施诈骗;转型部负责人在公司收取客户费用后,冒充专业老师助理为客户随意推荐股票及进行善后处理。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高有来等32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有来等3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公司并招聘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悔罪等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是砖头就是陷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该系列诈骗案的依法判处,有效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坚持打防并举,齐抓共管,源头治理,贯彻落实“断卡”行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赢反诈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