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18 16:18:0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被告人王爱林于2003年开始预谋实施诈骗犯罪。同年1月28日,其申请注册成立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即以开发仙人掌产业为幌子,对社会承诺每片仙人掌种片价格为18元,每亩需2000片,亩产可达8000公斤以上,可以连续收获9至15年不需换种苗,并保证公司在第一、第二年以每公斤6.5元价格回收仙人掌,以后回收价格另议;后又宣传每片仙人掌种片价格为10元,第一年每亩纯利润可达1.2万元,以后每年利润可达3.2万元,且能连续收益9至15年,诱骗群众购买种片。
2003年9月,王爱林经与同伙成员计议后,又决定将经营方式改为由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并先后聘请被告人杨锡联、赵金超、王群、申超等人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聘请被告人何振英等人为会计,还聘请陈咏、戎艳秋等大量业务人员,开始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
2004年9月,该团伙将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阜阳市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2005年9月,又将公司变更为安徽省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还用集资款先后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5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租用40亩农村土地作为仙人掌生产基地,且经常组织不明真相群众参观基地。但其欺骗目的达到后,则对基地不再管理,也不再回收仙人掌。为大量吸引受骗群众资金,该团伙将开始承诺的每年30%返还利息提高至2005年7月份以后的50%。为调动员工积极性,规定公司业务员按其募集资金的5%提成,后又提高至9%比例。同时负责市场部的业务主管人员还可按其主管范围内业务员集资总额1%提取奖励,副总经理则按分管集资总额的2%提成。
为提高知名度,增强欺骗性,被告人王爱林通过多种手段骗取荣誉。先后被有关单位、部门授予“年度诚信单位”、“特种种养示范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乡村小康带头人”称号,并自己伪造质量技术协会授予的“优秀会员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以及“优秀企业”等牌匾。其个人还骗取了阜阳市政协委员等称号。
法庭审理认定,自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案发,该团伙共非法集资6504.35万元,返还集资本金及利息计4687万余元,造成2730.6万余元集资款不能偿还。
阜阳中院认为,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王爱林、申超、何振英、马凤海、谢富林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变相传销手段,将以公司名义委托其他生产厂家生产的化妆品、保健酒等产品进行网上传销,计得销售款1500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又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于近日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爱林无期徒刑;判处申超、何振英、王群、赵金超、马凤海、杨锡联、陈咏、谢富林、戎艳秋等人十九年以下,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并处9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数额罚金